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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談性侵兒童:嫖宿幼女比強奸罪重【3】

2013年06月07日19:58來源:法制晚報字號:

摘要: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不斷被曝出,有人不斷質疑:嫖宿幼女罪處罰太輕,不足以震懾加害人。那麼性侵幼女案件頻發,究竟與刑法中"嫖宿幼女罪"的設置有沒有關系?

  不主張廢除可建一個罪名群

  FW:社會上不主張廢除嫖宿幼女罪的理由是,如果取消該罪而按照強奸罪處罰,並不是像大家所討論的那樣懲處力度就會大。您覺得呢?

  游偉:對這個問題需要辯証看待。而且,立法和司法問題也需要區別對待,它們有時並不完全是一回事。

  首先,對刑法中犯罪罪名的設置及其調整,不能操之過急,更不能“見風就是雨”。需要進行科學分析和充分論証。比如,需要對這一罪名“存在問題” 的嚴重性及其修改的緊迫性做出評估,不能人為“造勢”,制造“緊張局勢”﹔又比如,還需要分析,如果確有問題並且問題嚴重,那究竟是立法上的問題,還是司法操作問題。

  需要注意的一個傾向性問題是,當某一類違法犯罪行為相對比較突出,或者被集中報道后,總是有人主張原因是“打擊不力”,也總是會出現加重刑罰、修訂法律的意見。這些意見自然也是一種“民意”,可供參考,但我們更需要進行理性、科學的分析。

  其次,我個人並不主張即刻廢除“嫖宿幼女罪”,更不認同對這類行為一概以強奸罪論處。在實踐中,性侵幼女情況較為復雜,侵害人、侵害行為,以及受害人、被害狀態也千差萬別,因此,建立一個罪名群(而不是單獨一個罪名)去予以區別懲治,才是一種科學和具有現實針對性的做法。

  發指導案例嚴懲性侵兒童罪

  FW:近日最高法公布了典型案例的做法,您如何評價?

  游偉:至於在現行犯罪罪名及法定刑框架內,如何根據案件具體性質和情節去定罪量刑,我認為,那主要是司法操作的問題。比如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公開發布的三起典型案例,就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有的與“嫖宿”無關,是典型的強奸罪,因為情節、后果均特別嚴重,還被判處了死刑。

  當然,因為是“典型”案例,通常也沒有更多証據判定和法律適用方面的爭議,這樣做更多的是顯示最高人民法院對侵害幼女利益犯罪行為的從嚴處罰態度,而不是對既有犯罪認定標准的改變。

  FW:隨著兒童性侵案的增多,世界各國都對此非常重視。您認為,我國在未來應該如何做,才能有效地減少兒童性侵的發生?

  游偉:我認為,這段時間媒體、網絡有關性侵女童尤其是教師侵害女學生的集中報道和討論,具有重要意義,再一次引起社會對這一現象的關注,也使中央高層進一步認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也採取了相應的對策。

  從法律懲治的角度上看,人們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都已出面表態,強調必須嚴懲對少年兒童的不法侵害行為,並通過發布指導性典型案例的方式指導全國的司法實踐,這必然形成對此類犯罪行為的高壓態勢。同時,各界的廣泛關注,已形成了一種新的“社會動員”,尤其是在中小學教育領域,對教師的職業操守的要求也被提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學生自身防范意識的提高和社會監督能力的強化,對於“早發現”、“早干預”、“早控制”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本版文/記者張瓊林濤制圖/劉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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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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