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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大多沒有“嫖宿幼女罪”

2013年06月07日19:54來源:新京報字號:

摘要:繼“海南萬寧小學校長帶學生開房”事件后,近日河南、安徽等地又接連爆出“性侵孩童”事件。今天是六一兒童節,如何保衛幼童,讓她(他)們遠離性侵,是我們必須直面的時代之恥與時代之痛。

  1、農村兒童防性侵

  要突出監護人的責任

  家長教育孩子性防護知識的前提是家長先要具有這方面的知識,但現實是家長也很難獲取到這方面的知識,所以保護要先從家長開始。

  新京報:類似英國的“兒童十大宣言”這類兒童自我保護知識教育,在北京等大城市的中小學中相對常見,但在農村偏遠學校則往往是空白,使當地兒童更容易遭到侵害。由於父母長期不在身邊,缺乏有力監護的留守兒童成為未成年人中最易遭受“性侵”群體,甚至危及生命安全。如何保護她們遠離性侵,重點應該是學校監管、學生自覺,還是法律嚴懲?

  孔維釗:從媒體報道的案例和現實生活中的情況來看,這三方面都很重要,缺一不可。

  此外,我想特別強調家長監護人的責任,比如安徽肥東最近發生一起慘案,一個9歲的小女孩,因為奶奶要早晨排隊領商家促銷派發的禮品,5點多就把孩子送到學校,學校沒開門孩子就呆在校門口,結果被一男子誘騙走,奸殺在附近的涵洞中。

  很多時候,家長對孩子的性保護教育幾乎空白,往往來自媒體報道后,唏噓聲中吸取媒體報道中的教訓。但這些教訓往往具有很強的個案性,不具有普遍性。家長教育孩子性防護知識的前提是家長先要具有這方面的知識,但現實是家長也很難獲取到這方面的知識,書店沒有,網絡上的信息也不夠系統、全面,所以教育要先從家長開始。

  新京報:現實情況是,大部分家長把這種責任交給了學校,而性侵案件也是發生在學校。

  孔維釗:學校對待校園內發生的性侵案件採取的大多是冷處理,因為關注的是對學校聲譽的影響,盡量把教師的犯罪后果“遮掩”起來,忽視了孩子的權益。

  我曾碰到過一起案例,校長為犯強奸罪的教師向公安機關講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方面,僅從道德層面約束、提出道德口號,缺乏制度上界限分明的行為規定,比如異性教師與學生單獨相處的禁止性行為規定。

  同時,教育行政部門對教育工作人員性侵學生案例沒有統計,缺乏警示預防機制。一旦案發,僅以強調個案為由回避問題﹔傳統的教育理念強調為人師表,教師的形象不容質疑,但忽視對教師尤其是中小學教師加強剛性的行為規范建設,而對教師的繼續教育過於強調意識形態教育和理論教育。

  新京報:全國律協是否做過這方面的專題調研,具體數據怎樣?

  孔維釗:全國律協在貴州習水公職人員嫖宿幼女案當年(2010年),曾召開過一次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研討會,並針對律師如何辦理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進行專門研討,制定了律師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指導意見手冊。指導手冊編寫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我國法律、司法解釋、行政法規、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我國簽署批准的相關國際公約的規定。需要特別指出,兩個國際公約對於我國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1990年8月,我國簽署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1992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中國加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1992年4月1日,《兒童權利公約》正式對我國生效。2000年5月聯合國大會通過《關於販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的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2000年9月我國簽署該協議。2002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批准決定,《任擇議定書》對我國生效。

  手冊強調對未成年人的全面保護,體現為手冊界定的性侵害范圍廣,訴訟過程延伸至立案和立案前的咨詢階段,盡量提供包括爭取賠償、介紹心理咨詢和輔導、幫助脫離侵害環境等綜合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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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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