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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大多沒有“嫖宿幼女罪”【3】

2013年06月07日19:54來源:新京報字號:

摘要:繼“海南萬寧小學校長帶學生開房”事件后,近日河南、安徽等地又接連爆出“性侵孩童”事件。今天是六一兒童節,如何保衛幼童,讓她(他)們遠離性侵,是我們必須直面的時代之恥與時代之痛。

  3、國外嚴厲懲治“性侵兒童”

  在美國,多個州法律規定,隻要與14歲以下的兒童發生性關系,無論是否出於自願,一律按強奸罪處理。

  新京報:國外有“嫖宿幼女罪”這個罪名嗎?

  孔維釗:據我了解,國外沒有“嫖宿幼女罪”這個罪名,國外針對兒童的色情犯罪採取的是非常嚴厲的懲罰措施,這一點在媒體報道中可以看到。著名電影《鋼琴家》的導演,因為早年犯下對兒童的色情犯罪,美國司法部門一直沒有放棄對他的通緝,直至抓獲歸案。

  國外針對幼女的性的自主權利是嚴格保護的,與幼女發生性關系即便幼女是自願的也構成強奸。行為人知道幼女與否,不影響行為人強奸的罪名成立。這一點與我國是有明顯區別的。從嫖宿幼女罪的構成要件來看,我國刑法對幼女遭受性侵害採取的是保護幼女一定的性的處分權利,這與國外通行的嚴格保護幼女的性的全部處分權利相悖。

  對介於幼女與18歲之間的少女,國外通常規定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即便未成年人自願同意也構成犯罪,立法的出發點是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性的處分權還需要法律特殊保護。而我國目前立法對與14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隻要是未成年人自願的,即不構成犯罪。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禁止拐賣、綁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作出的原則性規定,在實踐中司法機關無法援引適用。

  新京報:能否舉例談談國際上一些國家在立法層面上是如何保護兒童權利的?

  孔維釗:以美日為例,在立法層面上趨於更嚴厲和更有利於兒童避免性侵害的措施:

  1996年5月17日,克林頓總統簽署了“梅根”法案,隨后該法案在美國各州普及開來。“梅根”法案規定,為避免有犯罪前科者出獄后繼續危害社會,警方會錄取強奸犯的指紋、氣味和DNA等資料,並永遠存檔保留。強奸犯出獄后,他所在社區的警方還會將其照片、住址、外貌特征等個人信息放到網上以供讀取,提醒公眾留意防范。2004年,《梅根法案》又有了進一步的發展:性侵兒童的罪犯,假釋期間須佩戴手腕警告標志與電子追蹤器。若一個人曾經犯案兩次以上,出獄后還必須每3個月前往警方接受一次問詢,甚至胡須、發型等體貌特征有所改變時,也必須及時向警方報告。

  在美國,雖然各州對強奸或猥褻未成年人的量刑不同,但都將其視為重罪。多個州法律規定,隻要與14歲以下的兒童發生性關系,無論是否出於自願,一律按強奸罪處理。有五個州允許對強奸幼童者判處死刑。在美國,警方對兒童從事色情活動的打擊始終嚴厲,甚至連家中藏有兒童色情照片都屬於犯罪行為。

  新京報:日本是如何保護兒童權利的?

  孔維釗:在日本,援助交際常常導致性犯罪。為此,日本早在1999年設立了兒童買春及兒童色情處罰法,規定如果通過金錢讓未滿18歲的兒童提供性交或者性服務就被看成是“兒童買春”行為。與未滿18歲的兒童進行性交或者猥褻行為時,無論有金錢往來與否都要受到處罰。

  新京報:此外還有哪些國家做得較好的?

  孔維釗:在懲治強奸兒童犯上,德國恐怕是歐洲最為嚴格的。與美國相同,與年齡在14歲以下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一概視為強奸。心理學家研究証明,很多犯有強奸罪的罪犯在被釋放后都沒有真正改過自新,還會第二次、第三次走上同樣的犯罪道路。單靠刑罰,難以阻擋犯罪。

  有鑒於此,德國允許性犯罪者自願選擇是否通過外科手術進行“化學閹割”。所謂化學閹割主要是指通過注射雌性激素和抗抑郁藥物,降低性沖動。作為減刑假釋條件,對戀童癖罪犯實施藥物治療。

  新京報時事訪談員 高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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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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