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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下海”之弊:易成貪官洗錢“暗道”

2013年07月20日13:59來源:《瞭望》新聞周刊字號:

摘要:在當前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背景下,以優惠政策鼓勵公務員“下海”,不但有損公平競爭原則,也容易成為貪官洗錢的“暗道”。

7月9日,安徽省人社廳出台《關於服務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其中第7條“允許公務員提前退休或辭職創業”和第8條“允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崗創業”,引發有關“公務員帶編下海”的質疑。

從安徽省出台這項政策的初衷來看,是為了“支持和服務民營經濟快速健康發展”,但公眾普遍擔心會出現權力尋租,引發新一輪公務員“下海潮”。

隨后,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相關負責人出面澄清,稱允許離崗“下海”的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針對公務員的政策是“允許提前退休或辭職創業”,未突破公務員法規定。然而,公眾最主要的質疑,並不僅僅是這項政策是不是合乎相關規定,而是其法治性和公平性。

以優惠政策鼓勵公務員“下海”,並非新鮮事。早在2008年,河南省商丘市出台《關於擴大對外開放促進全民創業的若干規定》,政府出資數萬元至數十萬元,鼓勵公務員辭職經商,也引發了公眾熱議。

北京師范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副教授沈友軍對《瞭望》新聞周刊記者說,公務員“下海”,表面看是回歸了普通公民身份,但在一定時期內,其原所掌握的公共資源還會發揮作用,從而損害市場的公平競爭原則。

“鼓勵公務員‘下海’辦企業、搞實體,還應十分慎重。”沈友軍認為,在當前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背景下,以優惠政策鼓勵公務員“下海”,不但有損公平競爭原則,也容易成為貪官洗錢的“暗道”。

公務員穿救生衣“下海”

“下海”一詞,起源於中國改革開放當初,主要指政府機關人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等,放棄在傳統體制內的職位去創業經商、謀求新發展。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曾出現過兩次較大的“下海潮”,一次是在20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不久,另一次是在鄧小平南方講話之后的90年代。其中以停薪留職、一次性買斷工齡,或給一筆創業基金讓其脫離國家公職人員等為主要形式。盡管稱呼各異,但本質上都是“帶薪下海”。

當初,在市場機制尚未健全、競爭規則需要更多人才去“試水”的情況下,這兩次“下海潮”,對突破當時僵化的體制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但值得注意的是,這種留著“鐵飯碗”,以優惠政策鼓勵公務員“下海”的做法,作為計劃經濟時代向市場經濟時代轉型時期的特定產物,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成熟,已完成了歷史使命,並退出了歷史舞台。

然而,在安徽之前,近年來昆明、吉林等多地也都出台過類似政策——

2008年9月底,昆明市人事局出台政策明確規定,對辭職創業的國家機關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除一次性發給相當於本人5年基本工資的辭職金外,工齡20年以上的,發給一次性獎勵金20萬元﹔2012年,吉林省發布《關於進一步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意見》提出,其中也提到鼓勵公務員從事創業活動,並為其保留2年職務。

而事實上,不論前兩次大規模的公務員“下海潮”,還是近年一些地方優惠政策鼓勵公務員“下海”,除極少數人創業成功外,多數人卻折戟沉沙市場,重新回到了原來的工作崗位,有的改行從事了其他職業。

中國政法大學公共決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振宇認為,中國之前也已經有過至少兩次公務員“下海潮”。歷史証明,所謂的公務員創業,在相當程度上就是利用原單位的公權力、利用原單位中積累的人脈來賺錢。

“這種鼓勵政策在特殊時期,可在短期內產生刺激性作用,但作為一種常態並不合時宜。”沈友軍說,在市場經濟和公平觀念已深入人心的當下,再出台優惠政策鼓勵公務員“下海”,有“制度倒退”之嫌。

易成為貪官洗錢“暗道”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以優惠政策為公務員參與市場競爭“托底”,不但違背公平競爭原則,破壞機會平等的法則,而且也易成為貪官洗錢“暗道”。

“當前,我國經濟增速放緩,有些地方急於促進經濟增長的心情能夠理解。但用優惠政策鼓勵公務員‘下海’,服務經濟發展,這種做法值得商榷。”汕頭大學法學院公共管理系副教授鄢聖華接受本刊記者採訪時說。

“按以往一些地方出台的規定,公務員‘下海’還可拿到數量不等的補償金。”鄢聖華認為,“公務員工資,來自財政,源於納稅人。如果是下海創業‘為自己打工’還要給予補償,顯然會損及市場競爭的公平環境。”

“鼓勵公務員‘下海’這種做法,會帶來很多負面效應。”鄢聖華說,“比如會出現有些公務員以‘創業’為理由,提前退休,達到‘吃空餉’之目的。同時,‘下海’公務員留下的空缺職位,還會成為權力尋租的新空間。”

“鼓勵公務員‘下海’容易被貪腐者鑽空子。”在沈友軍看來,公務員“下海”,容易憑借對政策的熟知和對人脈的掌控優勢,利用職權或職務和地位形成的方便條件與民爭利,而且該政策還可為一些貪官洗錢提供新的捷徑。

沈友軍舉例解釋,比如有些貪官在位時拼命撈錢,撈夠了趁還沒東窗事發,借口辭職創業,通過辦企業、開公司,以“下海”經商的名義,最后把黑錢洗白,把自己非法所得轉變為“合法財產”。

按《公務員法》第102條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同時,《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中也明確禁止黨員領導干部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尤其強調“不准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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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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