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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31日07:03|來源:新京報|字號:
摘要:不請律師的主要原因是“落馬官員”的認識和觀念不到位,法治觀念相對淡薄和缺乏對律師制度的了解。 |
法院如何審判
直播是對公正審判的一種考驗和測試。反過來看,直播也倒逼審判更嚴謹,更公正,更經受起考驗。
新京報:據報道說,2001年之前,大多“落馬高官”案件均在犯罪地或犯罪人居住地審判。2001年,遼寧“慕馬案”第一次採用了異地辦案、異地審判的模式。從“本地”到“異地”,在審理上的最大變化是什麼?
田文昌:從“本地”到“異地”,表示對類似案件的處理越來越慎重。一般來說,小官無所謂“異地”還是“本地”審判。開始“異地辦案”和“異地審判”的具體標志事件不太好說,但有一點,因為“落馬高官”在當地的影響較大,所以“異地”審理的最大作用就是避嫌,避免當地的不公正審理。
新京報:從目前看,法院審判“落馬高官”有哪些特點?
田文昌:主要就是影響大,敏感度高,程序上更為嚴謹,從趨勢上看也在逐步走向透明和公開。同時,也是通過對“落馬高官”的公開審理表現出公開的公正,或者叫看得見的公正。
新京報:庭審直播,對於審判“落馬高官”帶來哪些影響?
田文昌:如果能做到公正,就不會怕直播,直播是對公正審判的一種考驗和測試。反過來看,直播也倒逼審判更嚴謹,更公正,更經得起考驗。
我認為,即使是對一些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落馬高官”的審理,也不應該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而應該以法律的公正,還治於對法律的踐踏,這才是司法文明的真正體現。反之,則很容易引起公眾對涉事“落馬高官”的同情和憐憫。
所以說,一些“落馬高官”在位時肆意踐踏法律,有的甚至鬧出“表情犯”之類的笑話,引起法學界和律師界人士的強烈反感,但是,法學界和律師界人士還堅持支持公開審理,就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公正性和公開性。
律師如何辯護
不管出於什麼考慮,律師必須介入,即使沒有律師代理,有些案件也要有指定,這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必要環節。
新京報:你曾說,“落馬高官案背后常常夾雜著權力的因素,律師若想要認真地辦,會面臨著一系列的難題和風險。”都有哪些“難題和風險”?
田文昌:當前的法治環境還不盡如人意,作為律師來說,最大的風險就是容易被誤解和報復,甚至有人把律師說成是貪腐官員的“幫凶”。其實這種說法犯了一個邏輯上的錯誤。為“落馬高官”辯護的律師,在審判前基本上和“落馬高官”都是不認識的,既然是犯罪后認識的,怎麼能說是“幫凶”?
當然,不管是出於什麼原因,律師為“落馬高官”辯護,唯一可以選擇的就是盡職盡責。
新京報:你總結了“落馬高官”案的五大特點:敏感度高,容易受法外因素的干預——尤其是權力干預,取証難,案情復雜和律師風險大。既然這樣,為什麼還會有那麼多律師要為“落馬高官”辯護?
田文昌:律師為“落馬高官”辯護,總的來說,有兩個層面的因素,於公而言,從責任角度上說是推動法治進程,從職業角度來說也是職業生涯的歷練。當然,為“落馬高官”辯護也的確容易出名。
不管出於什麼考慮,律師必須介入,即使沒有律師代理,有些案件也要有指定,這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必要環節。
新京報:據說陳良宇、陳希同等“落馬高官”都曾找你做辯護律師,你都給推了,為什麼?
田文昌:作為我個人來說,並不是很願意接高官的案子,可是找來的又非常多,確實也忙不過來。所以我接的很少。
至於選擇案子的主要傾向,我更注重能否體現作為律師的價值和作用。難度大、爭議大的案子,更能夠發揮律師的作用,也更需要律師。相比之下,我倒是更傾向於接這樣的案子。
(責編:姚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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