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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5日09:21|來源:央視網|字號:
不過在這裡,我們先不去探討別的,有一個細節必須要去關注。他是1999年的時候,因為非法行醫把人給治死了,給抓起來的。然后2000年的時候被判了15年,但是2011年的時候就出獄了,即便從1999年算起,他也差三年的刑期,這就涉及到了減刑,為什麼會是這樣呢?接下來我們馬上要連線一位專家,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的教授,阮齊林,阮教授您好。
阮齊林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
您好。
白岩鬆:
首先要問您一個司法的問題,符合什麼樣條件才可以減刑?
阮齊林:
根據法律規定,犯人有立功,或者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刑。確有悔改表現,主要是四個方面:第一,認罪、悔罪﹔第二,遵守監規﹔第三,積極參加改造和培訓﹔第四,完成生產任務。因此滿足這樣的條件,就可以減刑,我們國家減刑適用的是相當廣泛的,通常隻要實際執行的刑期,不低於原判刑期的1/2,能夠出獄的,通常認為這是不違反法律規定的。
白岩鬆:
胡萬林一定是屬於符合這四項當中一項,但是我們是否可以去探尋,應該告訴我們。
阮齊林:
同時符合這四項才可以減刑。
白岩鬆:
所以要告訴我們,他為什麼會去減刑,這個要求不過分吧,我們如果向當地征求的話?阮齊林:
對對。而且監獄裡的管理是非常規范的,他有一套積分制度,就是犯人通過表現,積到一定的分數,就可以報減刑,關於這個問題,最高法專門有一個關於減刑假釋的規定,操作非常具體,一般判15年刑提前三年出來,在我們看來,還是符合常規的,犯人一般表現,這個時間出來,還是正常的。
白岩鬆:
這一點就說,我們要去更詳細知道,他是符合哪些條件,這個我們應該得到答復,當成一個我們要提問的地方。
接下來阮教授,我們要關心這個,關於他這次所設的罪名,我們發現有兩個完全不同的看法,當地的公安機關認為,他所設的罪名為涉嫌非法行醫,原因是參加活動的所有人都喝了涉案的不明液體,胡萬林行為實質就是行醫,其主觀上不是想置誰於死地,但是家屬通過代理律師卻反映不是,他們認為,所設的罪名應該是涉嫌故意殺人,他們的原因是什麼呢?胡萬林此前曾用芒硝致人死亡,對其危險性非常清楚,再次使用屬於明知故犯,雲旭陽出現不良反應后,沒有及時救治,存在較多放任,有“故意殺人”的嫌疑。他的父親也說,孩子身體健康是學習的,不是去治病的,認定胡萬林非法行醫,不太接受。那麼阮教授,您的看法呢?
阮齊林:
我認為公安以非法行醫立案,和被害人一方,懷疑他有殺人的嫌疑,這都很正常。因為根據警方的考慮是這樣,本案有些案件的事實,需要進一步地查實,保守起見,暫時以非法行醫來立案,因為這樣的話就是一種比較保守、低調的做法。如果案件進一步地查明,如果涉嫌殺人,可能就按殺人,涉嫌過失致人死亡,就按過失致人死亡,涉嫌非法行醫,就按非法行醫,這是公安的做法,我認為是很正常的。
白岩鬆:
但是我們換一個角度去想,如果從家屬反映,這不是非法行醫,我孩子又沒病,又不是到那兒治病的,你以前因為用芒硝就被判過刑,這次你是明知故犯,你覺得他的陳述,是否也有一定的司法道理?
阮齊林:
家屬這種想法,完全符合人之常情,要定故意殺人罪,從專業角度講,必須滿足兩個基本點:第一,客觀上,他使用的方法,足以致人死亡。這個足以致人死亡,通常意義上的足以致人死亡,而不是偶然的。第二個,就是主觀上,對造成死亡的結果是明知的,或者說是放任的。如果滿足了這兩個條件,是可以構成故意殺人罪的,當然目前,胡萬林這種情況,符合不符合這個條件,還有待於進一步地查實。
白岩鬆:
好的,非常感謝阮教授給我們的提示,我想電視機前的觀眾,也可以通過阮教授給我們這樣的一個提示,去做自己的判斷,有時情緒跟司法的精神,有時候雖然不一致,但是要尊重司法的精神和相關的條款。
接下來我們就要去關注,胡萬林出來了之后,在干什麼?這是一個什麼樣的研討會?青年人為什麼要奔之而去呢?
(責編:喬星)
胡萬林 神醫 運動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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