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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0日08:30|來源:新京報|字號:
國企紅利上繳比例多次改革
1983年開始
實行利改稅,相當於變相的利潤上繳和留成。
1993年
決定國企利潤應該上繳國家的部分採取稅的形式,並按照統一的稅率征收,剩余部分全部歸企業所有。
1994年開始
實施分稅制改革,國家暫停向企業收繳利潤。企業應上繳的利潤全部留在企業,用於企業的改革和發展。
2007年12月11日
央企率先恢復按比例上繳收益到財政部。結束了1994年以來國有企業連續13年不向政府分紅的歷史。
2011年起
央企上繳比例改分四類,比例分別提高至15%、10%、5%和暫不上繳。
2013年起
央企上繳比例改分五類,比例分別提高至20%、15%、10%、5%和暫不上繳。
2013年11月15日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2020年前,國企紅利上繳比例提高到30%。
B04-B07版採寫/新京報記者 趙嘉妮
(責編:喬星、邢若宸)
全民 1983年 國企員工 國企改革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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