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十八大新闻中心今天很荣幸地邀请到三位党的十八大代表,围绕中国的司法公正这个主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我们邀请到的三位党代表是: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党组副书记沈德咏先生,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胡泽君女士,司法部副部长、党组成员赵大程先生。 |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国际在线记者:推进司法公开是保障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的举措。十八大报告当中对此有着明确的要求。国际在线的网友就非常关心,检察机关将要从哪些方面推进检务公开,以便能够更好地去促进司法公正,提高执法公信力?请胡检察长作答。
胡泽君: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推进司法公开方面,作为检察机关,一是要健全检务公开的机制,进一步明确检务公开的具体内容,规范公开的范围、程序,丰富公开的途径和方式等。
二是要丰富检务公开的形式,健全检察新闻发布制度,广泛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完善不起诉、申诉案件听证制度,强化法律监督文书释法说理,进一步拓展检务公开的深度和广度,做到依法应该公开的必须全部予以公开。
三是创新检务公开的载体。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检察门户网站、检察微博等现代信息手段,以更加便捷、更加及时的方式,让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检察工作。
四是要强化公开的效果。比如说我们公布了"12309"举报电话,建立检察长接待日,通过这些形式和手段,更好地增强检务公开的效果,促进司法公正。谢谢。
中国网络电视台记者:中国网络电视台记者代表网友向赵部长提问。我们很多网友都感觉到,监狱给大家的印象就是一扇沉重的大铁门,一堵高高的围墙。至于这个高墙铁门里面的世界是什么样子,大家不太清楚。如何保证对罪犯的监管和执法的公正,这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还有就是听说现在还有罪犯在社区里面服刑,很多人也非常关心,这样会不会影响到我们社区居民的安全?请您回答一下。谢谢。
赵大程:这位网友提的问题,实际上是涉及到我们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也就是刑罚执行。刑罚执行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我们常讲公检法司是刑事诉讼的四道环节,监狱工作就处于四个环节当中的末端,但是,我们认为,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监狱工作和社区矫正工作都是刑罚执行工作。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对那些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到社会上、家庭中,由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力量的协助下进行教育矫正。
这位网友刚才说的,应该说很形象,也反映了很多人的关切。说起监狱工作,大家都感到比较神秘。因为确实从监狱工作的特点来说,其中一个就是它具有封闭性。社会对监狱内部的情况,应该说,总体上是不太熟悉、不太了解。认为监狱仅仅是一个关押罪犯的地方。刚才我开始说过,我们在刑事诉讼当中是处在最后一个环节,但是它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因为,服刑的罪犯要到监狱,主观恶意不深,犯罪情节不严重的人要到社区服刑一段时间,这些罪犯,他不仅是要在一定的环境下进行所谓的管理,更重要的是要得到教育改造。尤其是我们国家,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我们坚持的是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方针。我们党建国开始,确定的监狱工作方针,就是能够教育、感化、挽救罪犯。所以,我们可以鲜明地说,中国的监狱改造工作,在世界上是独树一帜的。就是它不仅是一个关押罪犯的场所、场地,更重要的是教育人的一个场所。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它是一所特殊的学校。
这些年,我们在确保刑罚执行阶段的司法公正做了这样一些工作。一个就是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努力把罪犯改造为守法的公民。大力加强罪犯的思想、法治、文化、劳动的教育,广泛开展心理矫治,探索个别化的案例、个案的矫治。同时加强罪犯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强罪犯适应社会能力的教育。我们2008年以来,全国监狱完成了125万多名罪犯的扫盲和义务教育,100多万罪犯获得了职业技术资格证书,6000多名罪犯获得了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的毕业证书。可以说,经过教育改造,绝大多数罪犯都纠正了恶习,养成了良好的习惯,学会了一技之长,为他们回归社会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第二,我们狠抓监狱的执法规范化建设。依法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虽然是服刑人员,虽然是罪犯,但是,他有法定的权益需要维护。所以,我们从事监狱管理工作的机关和这个队伍来说,我们始终这一点头脑是清醒的,就是即便是罪犯,他也有他的合法权益必须要维护。怎么去维护呢?关键是就要把我们的管理工作法治化、定型化、规范化、标准化。通过我们一系列的专门的治理活动和标准的制定、程序流程的规定,来实现我刚才所讲的这四个方面。
大家可能都比较关心,罪犯有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样一些法定的权利,针对这些监狱刑罚执法的权力的中心环节、核心的问题,我们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并且实行了一系列的监管的措施,就确保在这些考核考察和决定的环节过程当中,要实现执行的公正性。
第三,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监狱,刚才我说了,对死缓的、无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罪犯进行关押和改造。其他的,主观恶意不深的,对社会危害不大的人,我们按照法律的规定,就把他放到社区当中去进行所谓的社区矫正。当然这项工作,前一段时间主要是试点,现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我们国家正式有了社区矫正制度,已经是迅速地在全社会推开了。
我们国家的社区矫正工作迅速推开这一段时间,应该说,成效特别明显。这里我可以向大家介绍,我们到目前为止,全国累计接收的社区矫正对象116万个,累计解除矫正的有65万多人。刚才这位网友特别关心的,就是这些人到社会上去以后,他们会不会对社会、对其他人构成威胁,我可以向大家讲,总体上,这个问题是不必担心。因为这些人首先决定他去矫正,他的危害性就不大。第二,我们通过强有力的监管措施,也使这些人不可能对社会构成危险。
所以我们统计了一下,现在社区矫正人员的再犯罪率保持在0.2%左右的低水平,这在全世界都是一个非常奇迹的数字。我相信,随着我们社区矫正制度和监狱制度的不断完善,我们国家的刑罚执行工作会越做越好。谢谢。
中国广播网记者:我想问沈院长,你们对个别司法不公的案件是如何纠正的?对司法不公的法官又是怎样追究责任的呢?谢谢。
沈德咏:前面我回答问题的时候讲到,个别案件的裁判错误是客观存在的,有各种原因导致法官认识上的错误、事实判断上的错误,以及法律适用上的错误,有的是难以完全避免的。有了错误,首先要直面错误的存在。作为一个法官来讲,办了错案是应该感到耻辱的。
我刚才也说到,古今中外的司法制度之下,不可能完全杜绝司法个案的错误。比如河南的赵作海案件,这是大家非常关心的。赵作海被判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八年之后宣布无罪。
不光是中国有这种情况,国外也有这样的情况。我可以举两个例子。一个是澳大利亚林蒂(音)谋杀案,这个案件在澳大利亚炒了几十年,著名的午夜婴啼案,事情发生在1981年,警方控告林蒂,这是一个女的,在露营地,杀死了两个半月大的女婴,并把她供奉给了她信奉的神,实际上有点邪教性质,露营的地方实际上是祭神的。1982年被判处终身监禁,事后证明女婴是被澳洲的野狗叼走了,这个案件发生之后,在附近连续发生过几起野狗叼走小孩的案件。但今年6月份被告人才被宣告无罪,前后多少年?30年。
我再讲一个台湾的案例,苏建和(音)杀人案。这个案件发生在1991年3月,当时王文孝、王文忠两兄弟被控杀死了一对老年夫妇,其中王文孝被判处死刑,并已经执行死刑,王文忠被判处两年八个月,他是从犯。在这个期间,王文忠供述还有苏建和等三个人参与作案,就把苏建和拉进来了,苏建和这个人先后被台湾的法院五次判处死刑,最终于今年8月31号由台湾高等法院改判无罪,前后20年。
我讲这几个案件就是想说明,古今中外冤假错案难以完全避免。但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的发生,我们国家从诉讼制度的设计到司法工作机制,应当说都提供了必要的和有效的保障。从指导思想到工作规范,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从司法制度层面讲,我们国家是实行两审终审制,我们保留了死刑,对死刑是执行严格控制、慎重适用的原则,建立了死刑复核制度,这是我们国家独有的一项制度。同时,我们还有审判监督制度,通常叫再审制度,再审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个传统,但是我们国家的再审制度是最严格的。相对于一审来讲,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都具有法律救济的意义,都是为了防止以及纠正冤假错案所作出的一种制度性的安排。根据我们国家法律的规定,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自身发现,或者是通过检察机关抗诉,还有通过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再审,对错误的案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及时纠正错误裁判。
从法院内部工作机制层面讲,我们这些年来特别注重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建立有效的审判管理制度体系,来促进审判质效的提升,充分发挥二审、再审的监督功能,建立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分析通报制度,以及开展法庭庭审和裁判文书两评查活动,促进提高审判质量。完善司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凡是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的,严肃查处。如果因为司法能力不足,认识错误、判断错误,导致案件出现差错,也要根据案件的情况进行问责,同时要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司法水平。谢谢。
中国经济网记者:各位代表好,我是中国经济网记者。代表我们的网友提问。在这里有一个网友比较关心的问题要问到沈院长。这几年人民法院在确保司法公正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呢?请沈院长具体谈一下。谢谢。
沈德咏:确保司法公正,我们通常讲,司法公正是我们司法审判的生命线,既然是生命线,我们所有的工作都和维护司法公正相关,可以说是我们全部工作的一个出发点和立足点。
我个人理解,如果要在司法这个环节确保公正,首先是要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这是最重要的。我们要坚持党的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具体到我们司法领域,最关键的是要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按照总书记报告中讲的,要把人民放在心中的最高位置,严格依法行使我们的权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觉得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思想理念基础。没有这样一个思想理念基础,司法公正无从谈起。
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理念,就是在诉讼的过程当中,一方面要尽量为当事人提供诉讼的方便,尽量降低诉讼的成本,减轻诉累,尽快地化解矛盾纠纷;另一方面还要强调防止诉讼给当事人带来的二次伤害,这是非常重要的。说实话,人不生病不会到医院,没有矛盾纠纷不会到法院,到法院的当事人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特别是被告,没有一个心情是好的。我刚才讲,打官司对当事人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如果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没有一个尊重人权、保护人权的观念,没有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观念,没有提供司法服务和提供司法保障的观念,要做到司法公正是很难的。
第二个就是要有制度机制的保证。我刚才讲了,最为重要的制度机制保证就是严格按照程序法来办事,树立程序公正的观念。因为程序公正是过程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是能够感受到的公正。任何一个当事人,一进入到诉讼程序,首先所听到的、看到的、触摸到的就是诉讼程序。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三大诉讼法,以及海事特别程序来依法办案。围绕这三大诉讼法,我们还有很多司法解释,构建了非常严密的诉讼程序制度,这是我们要认真遵守的。只要我们很好地树立了程序公正的观念,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规定,认真办好每一起案件,就可以在最大程度上确保司法的公正。
这些年,为了从制度上促进司法公正,我们大力深化、推进司法改革。司法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就是怎么能够确保司法的公正。人民法院已经先后推出了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每一条都和维护司法公正相关。
第三个层面的问题,我感到非常重要的就是人的问题。司法权很重要,最终是要靠人来行使的。法官的整体素质、个体素质非常关键。这个里面最为重要的就是司法能力,司法能力最为重要的是法律适用的能力,当然也包括对社会矛盾纠纷的把握的能力,以及现在我们强调的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把握国情的能力等等,都很重要。但是,最根本的是要正确地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裁判。这种能力是一个综合能力,不仅仅要从书本上学,更要从实践中学,不断丰富社会阅历、社会经验。我们一直强调一个案件的裁判要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仅仅了解法律,不了解社会情况,也很难确保司法公正。
法官的司法作风也非常关键、非常重要。端正司法作风,一定要提倡理性、平和、亲民,要用这样的态度来执法办案,而不是高高在上,冷硬横推。坏的司法作风带来的后果不仅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也会影响对整个法院形象的评价。
这些年来,我们主要是围绕上述这三个层面来促进司法公正的。总的来讲,工作效果还是好的。我们呼吁社会各界,对中国的司法,一方面要关注;另一方面还是要有一个基本的自信,要理性、客观、平和地看待司法。要相信中国的司法是公正的。当然我们也不回避矛盾,不回避问题,要认真地对待,理性地处理。谢谢。
主持人(陈文俊):各位网友,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网络访谈就到这里结束,谢谢三位代表的精彩回答,也感谢广大网友的热情和积极的参与。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