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确辨析央企“垄断”,对中央企业垄断的讨论应该区分垄断业务与竞争业务,摒弃掺杂部分人的利益诉求。 |
区别对待国企的垄断和竞争业务
对于这些行政垄断业务,是否放开准入,可以讨论。
垄断意味着对竞争的排斥。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垄断虽然也存在于市场经济,但它不能损害竞争,或者说,垄断替代竞争是以更优的效率为前提。
当前来看,舆论对放开准入的期盼,目的无非有二:提高效率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先看提高效率。效率提高重在体现为价格的下降。在行政垄断业务中,除原油进口外,其他价格均实行上限管制。若有新的企业进入,它的产出价格除非能以低于国家管制价格来销售产品,否则对降价没有任何影响,消费者也就不会有任何受益。但后进入者能以低于国家管制价格销售产品的可能性很小,这就好比一个产品在市场上能够以5元的价格销售,而它偏要以4元的价格售出。若出现这样的情况,它绝非为消费者着想,而是要击败竞争对手,但当目的达到后,它会以更高的价格销售产品,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
再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央企涉及的这些行政垄断业务,市场规模只有那么大。即使国有企业全部退出,全部让给非公有制企业也只能解决部分甚至是少数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问题,其他更多的非公有制企业仍然要寻求其他的发展领域。况且,国有企业不可能全部退出,因此,非公有制企业也只能获得这个市场中的一部分,这样能够给它们的市场空间就更有限。因此,打破央企涉及的行政垄断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意义非常有限。如果要将其作为一个战略选择,至少说是缺乏应有的战略眼光。
放开后难以实现预期的目标,但其负效应却是可以预期的。放开最可能带来的进入就是石油领域。原油已是我国短缺的战略资源。开放采油准入,很难排除一些技术水平不高的企业进入,它们名义是开采,实际上是“乱采乱挖”,这必然给本已十分短缺的储量资源造成开采上的浪费。煤炭生产的放开,已有深刻的教训。开放原油进口,很难避免进口原油价格的大幅度波动,且在波动中带来价格的上涨。近年来,国际市场上似乎有一个现象。中国人买什么,什么就涨价;而中国人卖什么,什么就降价。这里有需求量的影响,但中国人之间的自我竞争无疑起到一定的作用。放开原油进口,名义上是竞争,实际上很可能是“自相残杀”,真正的得利者是国际原油生产商。
在讨论放开行政垄断业务市场准入时,必须要清楚开放所带来的后果。进一步来看,就负责经营现有行政垄断业务的中央企业来说,除“两桶油”、三大电信运营商外,行政垄断业务对企业的发展贡献有限,中央企业的发展更多的还是来自于竞争性业务。即使“两桶油”、三大电信运营商的行政垄断被取消,有其他的企业实现市场准入,结果很可能是,或新进入者同中央企业并存发展,或新进入者处境很难而最终退出市场。至于说,新进入者击败中央企业,可能性极小,原因很简单,现在的中央企业已不再是曾经的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通过对国有企业的非国有化实现自我发展的时代已经过去。
谈到这里,行政垄断业务开放与否,其意义已经清楚。但无论如何,目前,这些行政垄断业务只能仍由这18家中央企业继续经营。由于这些企业有垄断业务,因此,它们的经营业绩就有垄断之嫌,但企业却难以接受这样的质疑。这就会引起争论,但又难有定论。
解决这个问题,建议将这18家中央企业的垄断业务经营业绩和竞争业务经营业绩分列开来。年终,分别说明垄断业务的资产、营业收入、成本、利润、员工等情况以及竞争业务的资产、营业收入、成本、利润、员工等情况。这样,就可以清楚地看到,企业的经营业绩是来自于垄断,还是市场竞争。
同时,垄断业务、竞争业务的区分,也给国资委改进对中央企业的监管提供了新的思路。如在主业核定上,有些企业是否一定要有竞争业务,如电网企业,它有竞争业务可能就要慎重。而对于军工企业,它必须要有竞争业务,因为军民结合,这是军工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又如在薪酬管理上,对于垄断业务、竞争业务应该采取不同的标准,垄断业务的权重必须低于竞争业务的权重。 文/许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