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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性侵 现实太入戏 教管太儿戏【3】

2013年06月21日16:50来源:海外网字号:

摘要:频发的性侵案近期终于有了结果,原永城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功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于6月18日被执行死刑。6月20日,海南万宁校长开房案主犯陈在鹏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冯小松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但这并不能为校园性侵案画句号,20天发生8起性侵,挑动的不仅是全社会的神经,还抽去了公众对“教师神圣”这一信念的支撑。法律一向以高压线著称,为何频频失控?

一边是教育不能开蒙,一边是监管一地鸡毛。

在湖南郴州嘉禾县的教育人员曾与幼园性侵案曝出后向记者表示,为防范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县教育局将组织全县教师开展师德教育学习活动,提高教师素质。但21世纪教育学院副院长熊丙奇直言,这样的做法没有多大效果,应该让教师学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不要总是谈论虚幻的师德问题。“性侵事件是法律问题而不是师德问题,对教师的法制教育才是首位,只有让教师依法执教、依法执校才是解决这类问题的基本途径。”

立法与执行上也存在实际缺口。从1997年《刑法》修改将嫖宿幼女设为单独罪名时起,围绕该罪名存废与否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但直到2009年贵州习水案发,“嫖宿幼女罪”方才为外界所熟知和常见,并引争议至今。诸多专家认为,奸淫幼女的行为完全可以包括“嫖宿幼女”,但目前《刑法》却规定了两个不同罪名,给此类案件留了口子。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20日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也表示,目前针对儿童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也是这类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全国妇联已通过提案、报告等不同渠道提出了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孔维钊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作出的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司法机关无法援引适用。

“在机制上,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牵头部门和协调机制来开展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伤害的工作。所以,导致一些部门对虐待儿童行为很难早期介入,执法无据。”蒋月娥道。

原题:相关法制和教育 有只当无 

      校园性侵 现实太入戏 教管太儿戏 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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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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