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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学宏 从法官到访民【2】

2013年07月15日14:46来源:南方人物周刊字号:

摘要:3名法官,依法办案,却被吉林省纪委下设机构——省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案中有错,遭到撤职。伊通县司法系统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表示,省市纪检机关直接对案子做出认定和处理意见,这是典型的滥用职权干预司法,是利用纪检权取代司法权的行为。

一起普通的民事案

这本是一起再普通不过的民事案件,但因为权力的介入,导致此案经过法院4次审判裁定,最终也没有对被告邱冬华形成有效的制裁。

事情要追溯到2009年。当年1月,马东昌与邱冬华因采石场承包发生纠纷,原因是邱冬华未按协议缴纳承包费,马东昌提出解除跟他签订的采石场承包协议,并让他支付承包费和相关损失总共165万元。

采石场承包协议是2007年10月26日签订的。协议约定,马东昌将其所拥有的伊通满族自治县财源采石场发包给邱冬华,承包期限为两年,每年承包费为220万元。承包费自生产之日起至停产之日,按月支付。

此后,马东昌与邱冬华再签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承包费自2008年3月1日开始支付。然而,直到马东昌将邱冬华告上法庭,他仅仅只收到邱支付的两个月的承包费43万元(包括破碎机头使用费两个月3400元)。为此,马东昌曾多次向邱冬华索要,但均遭拒绝。

当月,伊通人民法院管辖的马鞍法庭受理了此案,由法庭庭长张志信负责。马东昌因担心邱冬华会转移采石场的固定资产,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伊通县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当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邱冬华承包的财源采石场的部分设备及12000立方米的成品石料。“为了不让他(邱冬华)有经济损失,我们明确告诉他,查封的设备可以继续使用,但不能迁走。”郭学宏说。

案情如此明晰,审判很快有了结果。2009年3月2日,伊通县人民法院判定马东昌胜诉,并要求邱冬华在“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给付承包费152万余元”。

然而,戚长玉的介入,让此案开始复杂化。戚长玉在2007年退休前正任伊通县人民法院院长一职。

郭学宏说,戚长玉多次找到他,要求解封之前法院查封的邱冬华的财产。张志信也多次接到戚长玉电话。

郭学宏没有答应,他告诉老院长戚长玉,“按法律办,如果有解除查封的条件,就可以,要是没有,原告(马东昌)也不认啊。”

3月17日,邱冬华的代理人张洪鹏向伊通法院提供了吉林联合碳化物有限公司的8000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及6000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实物再担保,要求解封。“提供的材料均为复印件。”张志信说,张洪鹏退休前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

在此情况下,张志信和郭学宏均要求对邱冬华提供的物证进行核查。但却遭到了张洪鹏的拒绝。事后,经查明,张洪鹏向伊通法院提供的担保物证,早已于2008年6月被吉林省双阳区法院查封,并无担保资格。

在此情况下,戚长玉再次出现,要求郭学宏行个方便。“我就跟他说,我也刚上来,比较为难,让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吧。”郭学宏说。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让戚长玉的期望再次落空。伊通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同意解除查封,待被告(邱冬华)提供现金或有效实物时再议。

2009年5月23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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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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