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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学宏 从法官到访民【3】

2013年07月15日14:46来源:南方人物周刊字号:

摘要:3名法官,依法办案,却被吉林省纪委下设机构——省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案中有错,遭到撤职。伊通县司法系统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表示,省市纪检机关直接对案子做出认定和处理意见,这是典型的滥用职权干预司法,是利用纪检权取代司法权的行为。

“软办”的违规调查

在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原判的10天前,郭学宏的心也确实悬了一把。5月13日,他在吉林省《新文化报》上看到一则通报9起“涉软”案件的批评报道稿件,伊通人民法院办理的邱冬华一案便是通报的第一起。

3天后,伊通县召开副科级干部大会。在大会上,县委一位主要领导狠狠地批评了伊通法院。“领导就觉得我们没有保护好软环境,破坏了招商引资。”郭学宏说。

但当郭学宏看到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后,心总算落了地。“如果我们有错,上级法院就会给纠正过来了。”

邱冬华一案很快进入执行程序,郭学宏以为很快就能结束。可不曾想,没多久,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因邱东华的申诉,裁定撤销两级法院做出的判决,指定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再审。

与此同时,案件背后的运作也让郭学宏意想不到。一年后,也就是2010年6月,四平市纪委召开8家媒体通报会,宣布伊通县人民法院违法办案。郭学宏说,他事后才知道,邱冬华通过戚长玉找到吉林省纪委软环境办副主任李明国,一直在背后帮助操作此案。

在给媒体的通稿上这样写道:从2009年6月6日起,省和四平市软环境办联合就此事进行调查,经核实,伊通县法院在审理马东昌和邱冬华经济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违法超标的查封,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而该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再担保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不予办理,致使财产被查封长达17个月,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郭学宏在媒体上看到这个通报时,感到很气愤,他更搞不明白什么时候“给企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都写得非常清楚,查封期间,邱冬华可以继续使用,也可继续生产,怎么可能造成经济损失。”郭学宏说,“这明明就是要通过媒体把案子做实,通过道德把我们整垮。”

这样的认定明显是违规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第27条规定,案件的对错与否,应该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研究确定。“纪委根本就没有资格过问案件的具体审理。”郭学宏说。

随后,四平市纪委召开常委会研究决定:建议依法按程序免去姜守臣伊通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并依照有关规定免去其党组书记职务;给予郭学宏处分,并建议依法按程序撤销其伊通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给予张志信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建议撤销其伊通县人民法院马鞍法庭庭长职务。

在此之前,吉林省纪委软环境办在介入调查一个月后,曾给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过一个通知,要求他们对财源采石场承包合同纠纷案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郭学宏说,当时四平中院的一位副院长带着他和张志信一起去到李明国办公室,向其做了详细汇报。“软环境办对当事人反映的案情细节都要过问,这是省纪委软办违规违法在操作此案。最后以‘涉软’问题打击报复不听话的办案人员。”

郭学宏说,李明国要求伊通法院无条件解除之前的查封,并允许邱冬华将保全的财产拉走,但却遭到了拒绝。“他(李明国)就拍着桌子说,‘省软办就没有管不了的事’。”

然而,就在四平市纪委向媒体宣布伊通县人民法院在办理邱冬华一案时超标的查封后,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依然支持了伊通人民法院。“省纪委认定我们存在超标的查封问题,那么再审法院应该对我们的所谓‘超标的查封’予以纠正,但再审法院(公主岭人民法院)不仅没有对我们的查封进行纠正,反而在2010年3月至5月两次重新查封过程中,均与我们查封的财产‘分毫不差’,这从法律上印证了我们对邱冬华的资产查封是正确的。”郭学宏说。

2010年12月27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做出终审判决。依然判决马东昌胜诉,但邱冬华支付的承包费用由原来的152万余元变成了73万余元。就算如此,马东昌至今仍没有拿到承包款。

就在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做出终审判决前,四平市出动三百余名警察,强硬帮助邱冬华迁走法院还未解封的资产,从而导致法院无法执行。“就是李明国在背后指使的。”郭学宏说。

本刊记者通过马东昌一位朋友找到他,在说明来意后,马拒绝了采访。“我怕了,搞不过他们。”据马东昌这位不愿具名的朋友说,“他已经家破人亡,老婆也跑了,这件事让他自己的精神也有点不正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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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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