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16 13:43:00|来源:法制日报|字号:
9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3个案例对入户盗窃使用暴力转化抢劫能否认定入户抢劫、死缓与死刑尺度如何把握、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如何量刑等问题作出指导,进一步明确了刑事抗诉条件和标准。
最高检政策研究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发布抗诉成功的指导性案例,目的就是指导地方各级检察院纠正实践中存在的“重公诉、轻抗诉”、“只抗轻、不抗重”、“重配合、轻监督”等倾向,客观公正、理性平和地办理刑事抗诉案件。
入户目的不以抢劫为限
【案情介绍】2012年,被告人陈某昌在进入一出租屋盗窃时,在客厅遇到被害人陈南某,陈某昌以铁锤威胁不让其喊叫并逃离现场。2012年2月至4月,被告人陈某昌、付某多次单独或共同入室盗窃,数额较大。
【诉讼过程】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付某强、陈某昌犯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以犯抢劫罪一审判决陈某昌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000元。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一审后,高明区检察院提出抗诉,要求对陈某昌以“入户抢劫”定罪量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抗诉意见,依法改判陈某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2000元。
【指导意义】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根据规定,入户抢劫的“入户”必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但这里“目的”的非法性不以抢劫罪为限,还应当包括盗窃等其他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准确把握适用死刑条件
【案情介绍】1997年,郭某先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01年12月刑满释放。2003年至2009年,其多次应他人之邀参与打杀,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打手,先后杀死1人,重伤两人,轻伤4人。
【诉讼过程】2010年12月,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郭某先死缓。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郭某先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犯罪,且罪行极其严重、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极大,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应当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2012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抗诉意见,改判郭某先死刑立即执行。经最高法核准,郭某先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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