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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黨章的報告【7】

(一九四五年五月在中國共產黨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上報告)

2012年11月05日19:00    來源:人民網        字號:
黨章規定:在黨的會議上批評黨的任何工作人員,包括任何負責的黨員在內,是每一個黨員不可被剝奪的權利。這個規定是和現在某些地方不許在黨的會議上批評負責人員的習慣相反的。應該說,這種習慣原來就不好,流弊甚多,它助長官僚主義、命令主義的發展,窒息黨員群眾的積極性與責任心,因此,應該糾正這種習慣。如果大會通過這一項規定,這種習慣從此即成為非法的,隻要是在黨的會議上,禁止任何黨員對於任何黨的工作人員的批評,即成為違反黨章的非法舉動。
應該明白,隻有實行“言者無罪”,才能收到“知無不言、言無不盡”的效果,並從而達到和加強黨內的團結與紀律。
一切黨員都有權按照黨章參加可能的應有的選舉及被選舉到黨的領導機關中去,除黨章規定者外,不得加以限制。
一切黨員對黨的領導機關的建議、聲明及控訴書等,各級黨委均必須迅速轉達,不得稽留。
隻有充分保証黨員這些民主權利,才會減少黨內某些非組織的、非政治的、非原則的批評、言論和行動,減少小廣播,並將引導黨員群眾的批評、言論、行動走上負責的、正確的軌道,走上有利於黨的事業的方向。
自然,反黨分子及暗藏在黨內的奸細分子,是可能利用黨內民主來進行破壞活動的,但我們的黨員群眾,是不會允許這些分子活動的,是會和黨的領導機關一起清除這些分子的。
黨內的各種缺點,必須清除。然而隻有發揚全體黨員的積極性與責任心,才能清除這些缺點並保持和發揚黨內一切生動活潑的力量至最高限度。黨章給予黨員這些權利,保障全體黨員積極性與責任心的發揚,我相信全體黨員將利用黨章所給予的這些權利,負責地來清除黨內的一切缺點,發揚黨內的一切優良作風,推進黨的各種工作,並將我們黨放在從來未有的健全的強有力的基礎上。這就是我們的希望。
五 關於黨內的民主集中制
我們的黨,不是許多黨員簡單的數目字的總和,而是由全體黨員按照一定規律組織起來的統一的有機體,而是黨的領導者被領導者的結合體,是黨的首腦(中央)、黨的各級組織和廣大黨員群眾依照一定規律結合起來的統一體。這種規律,就是黨內的民主的集中制。
在一個工廠或一個農村中,僅有三個黨員在一起,這還不是黨的組織,還必須按民主的集中制組織起來。在通常的情況下,這三個黨員中必須有一個是組長,其余兩個是組員,即是在各種活動中有一個領導者,兩個被領導者,才能成為黨的組織。有了這種組織,就產生出新的力量。無產階級的力量,就在於組織。
黨內民主的集中制,照黨章規定,即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它反映黨的領導者與被領導者的關系,反映黨的上級組織與下級組織的關系,反映黨員個人與黨的整體的關系,反映黨的中央、黨的各級組織與黨員群眾的關系。
為什麼說黨的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呢?這就是說,黨的領導機關是在民主基礎上由黨員群眾所選舉出來並給予信任的,黨的指導方針與決議,是在民主基礎上由群眾中集中起來的,並且是由黨員群眾或者是黨員的代表們所決定、然后又由領導機關協同黨員群眾堅持下去與執行的。黨的領導機關的權力,是由黨員群眾所授予的,因此,它能代表黨員群眾行使它的集中領導的權力,處理黨的一切事務,並為黨的下級組織和黨員群眾所服從。黨內的秩序,是由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各個部分組織統一服從中央的原則來建立的。這就是說,黨的集中制是建立在民主基礎上的,不是離開民主的,不是個人專制主義。
為什麼說,黨的民主制是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呢?這就是說,黨的一切會議是由領導機關召集的,一切會議的進行是有領導的,一切決議和法規的制訂,是經過充分准備和仔細考慮的,一切選舉是有審慎考慮過的候選名單的,全黨是有一切黨員都要履行的統一的黨章和統一的紀律的,並有一切黨員都要服從的統一的領導機關的,這就是說,黨內民主制,不是沒有領導的民主,不是極端民主化,不是黨內的無政府狀態。
黨內民主的集中制,即是黨的領導骨干與廣大黨員群眾相結合的制度,即是從黨員群眾中集中起來,又到黨員群眾中堅持下去的制度。即是反映黨內的群眾路線。
有些同志,不了解黨的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制,如是就使自己的領導脫離黨內的民主,脫離黨員群眾,並把此種狀態名之曰“集中”。他們認為自己的領導上的權力,無須由黨員群眾授予,而是可以自己攫取的。他們的領導地位,也無須經過選舉,無須取得黨員和下級組織的信任,而是可以自封的。他們的指導方針與決議,也無須從群眾中集中起來並經過群眾去決定,而是可以獨斷的。他們是站在黨員群眾之上,而不是結合於黨員群眾之中,他們是站在黨的組織之上來命令黨,支配黨,而不是站在黨的組織之內來服從黨,受黨的支配。他們對於上級,則利用黨內的民主制向上級鬧獨立性,對於下級和黨員,則利用黨內的集中制來壓制下級和黨員的民主權利。他們既不民主(對下級),又不集中(對上級)。多數通過的決議和黨的紀律,別人都得服從與遵守,但他們領導人自己覺得是可以不服從不遵守的。所有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這些黨的基本組織原則,他們都不遵守。他們認為黨的法規和決議,是為那些普通人寫的,而不是為他們這些特殊的領導人寫的。這是黨內一種反民主的個人專制主義傾向,是社會上特權階級的思想在黨內的反映。這與我們黨的集中制沒有絲毫相同之點。這種偏向,在我們黨的組織中是存在著的,應該完全肅清它。
有些同志,不了解黨的民主制是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制,如是他們就使自己的行動脫離黨的集中領導,脫離黨的整體。他們不顧大局,不顧整體的長遠的利益,按照他們自己的興趣和自己的見解在黨內任意的自由的行動,他們不嚴格地遵守黨紀,不執行黨的領導機關的決議,在黨內發展各種非組織的、非政治的、非原則的言論和行動,或者故意夸大事實,在黨內播弄是非,或者在黨內實行無限制的空談與爭論,不顧環境的嚴重與緊急情況,甚至利用黨員群眾一時在思想上沒有准備的盲目狀態,來表決自己的要求,利用“多數”的名義來實現自己的企圖等。這些就是極端民主化的思想。這與我們黨的民主制沒有絲毫相同之點。這種思想的危險,正如毛澤東同志所說:“在於損傷以至完全破壞黨的組織,削弱以至完全毀滅黨的戰斗力。”這種思想的來源:“在於小資產階級的自由散漫性。這種自由散漫性帶到黨內,就成了政治上的和組織上的極端民主化的思想。這種思想是和無產階級的斗爭任務根本不相容的。”(毛澤東:《關於糾正黨內的錯誤思想》)
黨內反民主的專制主義傾向,和黨內極端民主化的現象,是黨內生活上的兩種極端現象。而極端民主化的現象,又常常當作專制主義傾向的一種懲罰而出現,凡是專制主義傾向較嚴重的地方,那裡就可能出現極端民主化的現象。這兩種傾向都是錯誤的,都極大地妨害與破壞黨內的真正統一與團結,全黨必須警惕,嚴防這些現象的發生。
現在必須放手地擴大我們黨內的民主生活,必須實行高度的黨內民主,同時,在實行高度民主的基礎上實行黨的領導上的高度集中。
毛澤東同志在黨的六屆六中全會的報告中說:“由於我們的國家是一個小生產的家長制佔優勢的國家,又在全國范圍內至今還沒有民主生活,這種情況反映到我們黨內,就產生了民主生活不足的現象。這種現象,妨礙著全黨積極性的充分發揮。同時,也就影響到統一戰線中、民眾運動中民主生活的不足。”從六屆六中全會以來,情形是有了一些變化,不獨中國解放區的民主運動有了極大的發展,就是黨內的民主生活也有了很大的發展,特別在整風運動中,在檢查工作的運動中,黨內的民主已有極大的發揮。在黨的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以前,干部中對於黨的歷史、黨的路線的深入的自由的檢討,是黨內民主的切實發揮,因而充分地准備了我們這次大會。然而,就全黨來說,就各個地方來說,黨內民主生活至今還是不足的,還應該繼續發展。因此,黨章上有許多擴大黨內民主的規定。
目前我們黨雖然是處在戰爭中,但我們的戰爭,是一種長期戰爭,在我們的技術條件和敵軍的情況沒有改變以前,基本上還是一種游擊戰爭。因此,凡在游擊戰爭中可以進行的會議和選舉,都必須進行,不應借口戰爭環境,不必要地縮小黨內民主。
在解放區,在一切可以召集大會進行選舉的地方,黨的各級代表大會及黨員大會,必須依照黨章的規定來召集,並由大會來選舉黨的各級領導機關。
黨章規定:在選舉黨的領導機關時,除大會主席團有權提出候選人名單外,必須保証各代表團及所有代表都有權提出候選人,並保証選舉人有批評與調換每一個候選人的權利。候選人名單,須經過充分的討論。選舉時須按名單進行無記名投票或表決。
黨章規定:各地方黨的代表大會每二年召集一次,即是說每二年改選黨的各級地方領導機關一次,那末在兩次代表大會之間,再召集代表會議若干次,來討論並決定當前的各種工作問題,乃是必要的與可能的。在過去是召集各種大小干部會議來檢討與決定工作問題,而無代表大會與代表會議,在今后則應召集代表大會與代表會議。選舉隻能每二年進行一次,過多的選舉,沒有必要,並將妨害工作,因此,除代表大會外還須召集代表會議來檢討與布置工作,這種代表會議,每年可按各地工作需要召集一次至二次,其代表即由下級黨的委員會選派。它有權撤換與補選委員會的部分委員,但它的決議和撤換與補選的委員,須經過各該委員會批准,因它比過去的干部會雖有較大的權力,但它還是各該級委員會的下級機關。
省或邊區、地方、縣、區的代表大會與代表會議,可以輪番召集。比如,今年召集省或邊區、縣的代表大會,地方與區則召集代表會議﹔明年召集地方與區的代表大會,省或邊區與縣,則召集代表會議。
各級黨的委員會,應較過去擴大,應將各方面負責的與人民群眾有很好聯系的干部包括在內,黨章規定:在委員會中再組織常委,進行日常工作。在常委委員中,亦須包括各方面負責的干部,成為當地各種工作的經常的總的領導核心。在各級委員會中,除有一個正書記外,可以按工作需要再設一個至兩個副書記,以便沒有缺陷地照顧全般工作。各級黨的委員會,決不是僅僅進行黨內的組織工作,而是應該成為當地各種工作的領導集團,黨內的組織工作只是黨委工作的一部分,而且應由黨委的組織部門去作專門的管理﹔因此,凡是各級委員會比較帶普遍性的工作決定和工作計劃,應召集全體會議來集體的討論和決定。集體決定之后,就應分途去執行。
擴大黨內民主的中心一環,在於啟發黨員和干部的批評與自我批評。毛澤東同志在他的報告中已著重地說到了自我批評,他說:有無認真的自我批評,是我們和其他政黨區別的顯著標志之一。要啟發黨員和干部對黨的政策與工作的積極負責精神,要使他們考慮問題,敢於與善於提出問題,發表意見。為此,各級領導機關的負責人,對於自己領導下的工作之中的缺點與錯誤,必須首先進行充分的自我批評,在黨員和干部中以身作則,必須有充分的接受別人批評的精神准備,萬不可在遇到別人批評時,即沖動暴躁,或採取壓制打擊等辦法。隻有如此,黨內民主才可順利發揚,否則,即使按期召集各種大會和會議,仍然可能是死氣沉沉的、人雲亦雲的、照例聽報告和舉手的、沒有生氣、沒有民主的大會與會議。我們有許多同志,甚至有些負責人,至今還不能很好地領導開會,使會議開好,因此,有許多會議是失敗的,或是開得不好的,有時甚至變為黨員和群眾的嚴重負擔。可見單是多開會,還不是民主。還必須把會開好,必須發揚民主精神,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為此,必須執行毛澤東同志在古田會議決議中關於“怎樣使黨員到會有興趣”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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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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