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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誤,知情權不能延誤(聚焦 航班延誤)

2013年07月10日06:51來源:中國日報網字號:

摘要:每逢雷雨季節,航班延誤會出現一個“小高潮”。航班因不可抗力延誤在所難免,但是,沖突卻可以避免。航空公司應增強服務意識,及時明確告知乘客航班延誤原因並對其進行妥善安置,而乘客也需對航空安全多一分理解、少一些急躁。

石語繪(人民視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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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逢雷雨季節,航班延誤會出現一個“小高潮”。航班因不可抗力延誤在所難免,但是,沖突卻可以避免。航空公司應增強服務意識,及時明確告知乘客航班延誤原因並對其進行妥善安置,而乘客也需對航空安全多一分理解、少一些急躁。

  7月5日─6日,上海虹橋機場發生多起因航班延誤導致的乘客與航空工作人員沖突事件,3人因毆打航空工作人員被機場警方帶回調查。近日,航班延誤導致乘客與航空公司的沖突頻繁見諸報端。而上海沖突事件的升級,更將航班延誤這一讓無數乘客“添堵”的現象,推到輿論的風口浪尖──航班一再延誤是否另有隱情?誰該為航班延誤埋單?如何避免因航班延誤引發的沖突發生?

  航班延誤誰來埋單?

  因非航空公司原因(如天氣、突發事件等)造成的延誤,航空公司可免責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院長助理、航空法研究所副所長李斌副教授指出:“乘客購買機票后與航空公司達成合同關系,航空公司應按照機票約定的時間履行飛行服務義務。航班延誤屬於航空公司未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不少乘客是去另外一個城市辦理相關事務,航空公司延期會耽誤乘客時間,甚至導致錯過重要締約機會。”

  但航班延誤是否侵犯乘客合法權益,卻應當根據航班延誤原因決定。當前航班延誤的原因可以分為三類:一是以天氣等自然原因為代表的不可抗力﹔二是航空公司自身管理原因,比如航程設置、機組安排、內部管理等﹔三是其他部門導致的延誤,比如空中管制、機場吞吐量限制等非航空公司原因。

  “因非航空公司原因,如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全檢查、旅客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誤,航空公司不構成侵犯乘客的合法權益的侵權主體。”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高清會律師指出。

  乘客上了飛機等一兩個小時,“登機后延誤”為何屢屢出現?李斌指出,除了不可抗力等因素外,這和航空公司為了追求正點率有關。“民航總局對正點率的起始時間規定不合理,根據我國民航總局規定,關上艙門的時間作為計算飛機正點率的標准,美國則是從飛機進入跑道開始滑行計算,可以有效避免這種狀況。”“過於寬鬆”的制度,讓航空公司改善工作的動力並不充足。

  “其實在航班延誤事件中,航空公司跟乘客利益是一致的。”李斌指出,航空公司只是被罵主體,卻未必是責任方。機場、空管部門都可能是造成航班延誤的主體。“有時因機場限制降落需要在機場盤旋幾周,會浪費大量燃油﹔而停在機場延誤時間也需要多繳納相關費用。但航空公司直接面對乘客,更容易成為發生糾紛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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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夏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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