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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网络谣言入刑:网络社会也应是法治社会

2013年09月27日14:14|来源:海外网|字号: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全国首届十佳律师岳成 

9月9日,《最高法和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对网络谣言入刑标准作出了界定。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对于规范网络管理、净化网络环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海外网9月27日专访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创办人、全国首届十佳律师岳成,就网友关心的几个热点问题,进行分析解读。

【网络社会也应是法治社会】

《最高法和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也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可以入罪。

在谈到该解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时,岳成表示,近些年中国网络发展迅速,网民众多,所以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净化网络环境,打击犯罪,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他说,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并无区别,现实社会是法制社会,网络上也应该是法制的,“不能说因为匿名就可以随便辱骂他人”。

【如何界定“故意诽谤”】

司法解释中称“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责。对于如何判定是否“故意”,岳成表示,所谓故意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引起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他说,故意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故意还分成“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就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对结果发生抱着放任的态度,发生也好,不发生也好,蛮不在乎。“直接故意”主观危害性就是更大些。

【涉及抽象要素法官有裁量权】

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在谈到国家形象、国际影响等抽象的入刑要素时,岳成表示,相关部门会对实际情况进行考量,另外法官也会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他说,司法解释对于公诉案件进行了界定,包括了上述的7情形。比如说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就是造成社会混乱,严重危害国家利益了,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公诉机关就会介入了。

【遭水军恶意转发该如何

有网友曾提到,如果自己发布了一个消息,但他对这个消息的真伪并不清楚,就直接发布出来了,之后遭到水军恶意的转发达到了500次以上,最后会不会被追究责任。

对此,岳成表示,首先要看这个消息的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构不成犯罪。“比如说就像发恐怖信息,说飞机上有炸弹,造成一种恐慌,当然有危害性,就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他说。

他呼吁网友在发布消息时一定要谨慎,要尽量做到准确无误,不能人云亦云。他说,所谓言论自由,必须是这个言论是合法的,不是无边无际的。

【善意说错话不会被追究刑责】

有网友认为,打击谣言无可厚非,但也要给予公民必要的“说错话”的宽容空间,保障公民的网络监督权。对此,岳成坦言,善意的说错话不会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必须是在法律框架内才可以使用。

“我们每个人都有说错话的时候,这是没问题的。善意的说错话,不是有意的诽谤他人,不是攻击他人、用犯罪手段达到某种目的,不会追究刑事责任。”岳成说。

岳成指出,法律是明确的,是规范网络空间的“标杆”。言论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适用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大众都是在法律的保护下过着正常的生活,使社会安宁。稳定。

岳成说:“任何一个国家,民主法制都有一定的限度,自由不是随便的。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公民才可以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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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徐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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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 专家 两高 司法解释 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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