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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5日16:00|来源:海外网|字号:
海外网11月15日电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于12日晚间公布。这次在财政部分强调了完善立法,以前也说依法理财,但是并不突出。对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宋立认为,公报中将“完善立法”放在第一位,是一个比较大的一个突破。
宋立指出,公报中讲要“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立法在第一位,这是一个比较大的一个突破。
我们国家讲法治,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个财政体制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宋立指出,在现实中,我们有时候不完全按照法去执行。比如我们有税法,可在收税过程中,有时往往按任务去收。这种情况可能在一定时期,在一定的地方是具有普遍性的,不是个别现象。
“如果要完全按税法收的话,你该多少就多少,收完就不能收了。可现实中,我们有时候经济不好。按税法不该收了,可是我们预算摆在那儿,按预算有支出就必须有收入支撑,”宋立说,所以我们有时候就收过头税,比方说可能收到“十三个月”的税,“第五季度”的税。严格的讲,这就是没有按税法行使。“在经济好的时候按税法还应该收,可是经济任务完成了,就不收了。这不仅关乎法律严肃性的问题,对宏观经济也不好,加剧了波动。”
财政的一个杠杆叫自动稳定器,就是说在经济不好的时候就自动减税,减税企业有钱了,经济就有活力了。此外,在经济好的时候自动加税,经济过热现象就能避免了。“可是,我们现在有一个任务摆在这儿,这就把财政自动稳定器给破坏了,就加大了经济波动。热的助推往热里去;冷的时候落井下石,助推往冷里走。”宋立说。
当然,这个事情不能说责怪某一个单位,某一个部门,并不是说责怪税务部门,这是现实状况下很多东西不匹配所造成的,所以就要完善立法。
这里还有一个方面,可能也牵扯到举债的问题。按照我们预算法是不可以举债的,地方政府是不可以举债的,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在变相的举债。我们预算法里也讲,国务院特殊规定的例外。像现在地方政府的一种平台举债的方式,债券本身是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但是地方平台用它来做,在某种意义上,可能也有擦边球的现象在里面。所以我们讲不是建立财政税收法律问题,而是要完善,让他们相互协调起来、匹配起来,让我们财政体系更加高效的运作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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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邢若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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