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黨的中央組織
第十八條 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中央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級組織提出要求,全國代表大會可以提前舉行﹔如無非常情況,不得延期舉行。
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第十九條 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查中央委員會的報告﹔
(二)聽取和審查中央顧問委員會、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並決定黨的重大問題﹔
(四)修改黨的章程﹔
(五)選舉中央委員會﹔
(六)選舉中央顧問委員會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二十條 黨的中央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全國代表大會決定。中央委員會委員出缺,由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黨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中國共產黨。
第二十一條 黨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中央書記處和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必須從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中產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
中央書記處在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領導下,處理中央日常工作。中央委員會總書記負責召集中央政治局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並主持中央書記處的工作。
黨的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中央委員會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必須從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中產生。
每屆中央委員會產生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在下屆全國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黨的經常工作,直到下屆中央委員會產生新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為止。
第二十二條 黨的中央顧問委員會是中央委員會的政治上的助手和參謀。中央顧問委員會委員必須具有四十年以上的黨齡,對黨有過較大貢獻,有較豐富的領導工作經驗,在黨內外有較高聲望。
中央顧問委員會每屆任期和中央委員會相同。它的常務委員會和主任、副主任,由中央顧問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並報中央委員會批准。中央顧問委員會主任必須從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中產生。中央顧問委員會委員可以列席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它的副主任可以列席中央政治局全體會議﹔在中央政治局認為必要的時候,中央顧問委員會的常務委員也可以列席中央政治局全體會議。
中央顧問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對黨的方針、政策的制定和執行提出建議,接受咨詢﹔協助中央委員會調查處理某些重要問題﹔在黨內外宣傳黨的重大方針、政策﹔承擔中央委員會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黨組織,根據中央委員會的指示進行工作。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是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政治工作機關,負責管理軍隊中黨的工作和政治工作。軍隊中黨的組織體制和機構,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