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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章程【6】

(中國共產黨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一九八二年九月六日通過)

2012年11月05日19:16    來源:人民網        字號:
第五章 黨的基層組織
第三十條 工廠、商店、學校、機關、街道、人民公社、合作社、農場、鄉、鎮、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
黨的基層組織,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分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一條 設立委員會的基層組織的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總支部黨員大會,一般每年召開兩次。支部黨員大會,一般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兩年。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選出的書記、副書記,應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第三十二條 黨的基層組織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斗保壘。它的基本任務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團結、組織黨內外的干部和群眾,努力完成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
(二)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
(三)對黨員進行教育和管理,嚴格黨的組織生活,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遵守紀律,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
(四)密切聯系群眾,經常了解群眾對黨員、黨的工作的批評和意見,尊重群眾和專家的知識和合理化建議,維護群眾的正當權利和利益,關心和幫助他們改善物質文化生活,做好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他們的覺悟。對於群眾中的錯誤意見和不良風氣,要用適當的方法加以糾正﹔對於群眾中的矛盾,要妥善地加以處理。
(五)充分發揮黨員和群眾的積極性創造性,發現他們中間的先進分子以及其他為社會主義事業所需要的人才,鼓勵和支持他們改進工作,進行革新和創造。
(六)吸收黨員,收繳黨費,審查和鑒定黨員,表揚黨員中的模范事跡,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
(七)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揭露、改正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教育和監督黨員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法政紀,嚴格遵守國家的財政經濟紀律和人事制度,不得侵佔國家、集體和群眾的利益。監督本單位財務會計人員和各種執法的專業人員不得執法犯法,同時保証他們依法獨立行使他們的職權,不受侵犯和打擊報復。
(八)教育黨員和群眾提高革命警惕,堅決同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破壞分子的犯罪活動作斗爭。
第三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委員會,和不設基層委員會的總支部委員會或支部委員會,領導本單位的工作。這些基層黨組織應對重大原則問題進行討論和作出決定,同時保証行政負責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職權,不要包辦代替他們的工作。基層委員會領導下的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除特殊情況外,隻對本單位生產任務和業務工作的正確完成起保証監督作用。
各級黨政機關中黨的基層組織,不領導本單位的業務工作。它應當對包括行政負責人在內的每個黨員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聯系群眾,以及他們的思想、作風、道德品質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監督,協助行政領導改進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義,並把了解到的機關工作的缺點、問題通知行政負責人或報告黨的上級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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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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