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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章程【7】

(中國共產黨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一九八二年九月六日通過)

2012年11月05日19:16    來源:人民網        字號:
第六章 黨的干部
第三十四條 黨的干部是黨的事業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黨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選拔干部,堅持任人唯賢,反對任人唯親,並且要求努力實現干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
黨的干部必須接受黨的培訓,接受黨的考察和考核。
黨應當重視培養、選拔女干部和少數民族干部。
第三十五條 黨的各級領導干部必須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條所規定的黨員的各項義務,並且必須具備以下的基本條件:
(一)有一定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理論政策水平,能夠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同破壞社會主義的敵對勢力作斗爭,同黨內外各種錯誤傾向作斗爭。(⑵⑶)
(二)在自己的領導工作中,認真調查研究,堅持從實際出發,正確地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三)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四)具有民主作風,密切聯系群眾,正確地執行黨的群眾路線,自覺地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和監督,反對官僚主義。
(五)正確運用自己的職權,遵守和維護黨和國家的制度,同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作斗爭。
(六)在堅持黨的原則的基礎上,善於廣泛地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十六條 黨員干部要善於同非黨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們,虛心學習他們的長處。
黨的各級組織要善於發現和推薦有真才實學的非黨干部擔任領導工作,保証他們有職有權,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
第三十七條 黨的各級領導干部,無論是由民主選舉產生的,或是由領導機關任命的,他們的職務都不是終身的,都可以變動或解除。
年齡和健康狀況不適宜於繼續擔任工作的干部,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或者離職休養,或者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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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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