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確辨析央企“壟斷”,對中央企業壟斷的討論應該區分壟斷業務與競爭業務,摒棄摻雜部分人的利益訴求。 |
關於中央企業壟斷,是一個倍受關注且存在著一定分歧的話題,但“分歧”也給進一步討論留下了空間。
談中央企業壟斷,首先必須明確何謂壟斷?對於一個市場來說,當供給者進入時,它將面臨兩種情況:無障礙地自由進入或因障礙而無法准入。若出現后一種情況,則意味著有了壟斷。因此,壟斷的問題,就是市場准入的問題,或者說,某些業務能否自由經營的問題。
壟斷可分為三種:一是自然壟斷,它源自自然的障礙,如電網、自來水管網、燃氣管網隻能有一個,這就形成了以運營管網為手段的獨佔業務或企業。二是行政壟斷,它源自政府的管制,在進入一個市場時,必須經由政府批准,這樣便形成了行政壟斷業務或企業。三是經濟壟斷,在一個市場中存在著擁有市場支配力的企業,它通過操縱價格,阻礙其他競爭者的進入。
自然壟斷不存疑義,經濟壟斷則以實際發生的壟斷案件為判斷標准,目前來看,行政壟斷問題是關注的焦點。
中央企業的行政壟斷業務有6項,即軍工生產、原油開採、原油進口、基礎電信、食鹽專營、電力購銷,分布於18家中央企業。
這18家中央企業是否就應該被視為壟斷企業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