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6月21日16:50來源:海外網字號:
摘要:頻發的性侵案近期終於有了結果,原永城市委副秘書長、市委辦公室副主任李新功因犯強奸罪、猥褻兒童罪,於6月18日被執行死刑。6月20日,海南萬寧校長開房案主犯陳在鵬因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6個月﹔馮小鬆因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但這並不能為校園性侵案畫句號,20天發生8起性侵,挑動的不僅是全社會的神經,還抽去了公眾對“教師神聖”這一信念的支撐。法律一向以高壓線著稱,為何頻頻失控? |
一邊是教育不能開蒙,一邊是監管一地雞毛。
在湖南郴州嘉禾縣的教育人員曾與幼園性侵案曝出后向記者表示,為防范此類事件再次發生,縣教育局將組織全縣教師開展師德教育學習活動,提高教師素質。但21世紀教育學院副院長熊丙奇直言,這樣的做法沒有多大效果,應該讓教師學習《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不要總是談論虛幻的師德問題。“性侵事件是法律問題而不是師德問題,對教師的法制教育才是首位,隻有讓教師依法執教、依法執校才是解決這類問題的基本途徑。”
立法與執行上也存在實際缺口。從1997年《刑法》修改將嫖宿幼女設為單獨罪名時起,圍繞該罪名存廢與否的爭論一直沒有停止。但直到2009年貴州習水案發,“嫖宿幼女罪”方才為外界所熟知和常見,並引爭議至今。諸多專家認為,奸淫幼女的行為完全可以包括“嫖宿幼女”,但目前《刑法》卻規定了兩個不同罪名,給此類案件留了口子。全國婦聯權益部部長蔣月娥20日在接受人民網採訪時也表示,目前針對兒童保護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也是這類案件多發的重要原因。全國婦聯已通過提案、報告等不同渠道提出了關於廢除嫖宿幼女罪。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孔維釗稱,在《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禁止拐賣、綁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作出的原則性規定,在實踐中司法機關無法援引適用。
“在機制上,目前我國還沒有一個明確的牽頭部門和協調機制來開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傷害的工作。所以,導致一些部門對虐待兒童行為很難早期介入,執法無據。”蔣月娥道。
原題:相關法制和教育 有隻當無
校園性侵 現實太入戲 教管太兒戲 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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