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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24日08:41|來源:湖北日報|字號:
2 哥佬倌與小弟的規約紀律
——組織特征:人數眾多,組織領導者明確,骨干成員固定﹔分工明確,層級明確﹔具有不成文的規約和紀律
咸寧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1993年以來,被告人劉漢與劉維、孫某某(另案犯罪嫌疑人)等人通過在四川廣漢、成都和上海、重慶等地開設賭博游戲機廳、經營建材、從事期貨交易等活動,逐步積累經濟實力。自1997年起,劉漢、孫某某在四川省綿陽市注冊成立四川漢龍(集團)有限公司,並以漢龍集團及其它經濟實體為依托,伙同劉維先后網羅被告人唐先兵、仇德峰、劉小平、繆軍、孫華君、肖永紅和曠曉燕、陳力銘、曾建軍、文香灼、曠小平、詹軍等人,逐步形成了以劉漢和劉維、孫某某為首的較穩定的犯罪組織。
起訴書指控,該組織人數眾多,組織者、領導者明確,骨干成員固定。劉漢、劉維、孫某某為該組織的組織、領導者﹔被告人唐先兵、劉小平、孫華君、繆軍和曠曉燕、陳力銘、曾建軍、文香灼、曠小平、詹軍等為骨干成員﹔被告人劉崗、李波、車大勇、仇德峰、肖永紅和王雷、田先偉、桓立柱、劉光輝、鐘昌華、王萬洪、張偉、曾建、袁紹林、張東華、孫長兵、閔杰、李君國、黃謀、田偉等為一般成員。該組織內部分工明確,劉漢負責決策和指揮整個組織的運轉,孫某某負責執行劉漢指示以及漢龍集團日常經營管理,劉小平負責漢龍集團財務管理,通過漢龍集團及其關聯企業的經營活動聚斂錢財,以商養黑﹔劉維主要負責領導曾建軍、陳力銘、文香灼等人充當打手或保鏢,為該組織排擠打擊對手,以黑護商。
起訴書指控,該組織為維護自身利益並實現排擠對手、確立非法地位的目的,逐步形成了成員必須服從指揮、“為公司利益要敢打、敢沖,出了事公司會負責”、“要是公司遇到事了,大家要打贏,要勇敢一點”、“表現好的有重用,不好的被開除”以及“哥佬倌帶小弟,小弟服從大哥指揮”等不成文的規約和紀律。
劉漢是最大的哥佬倌
在第一合議庭劉漢等10人案庭審中,公訴人出示了被告人劉漢、繆軍、孫華君、唐先兵、車大勇、仇德峰等人的供述,曾某、李某等人的証言等100多份証據,証明組織形成發展過程組織領導者明確,骨干成員固定,分工明確,且有不成文的規約和紀律。
被告人車大勇供述:劉漢是我們那裡最大的哥佬倌,也是最大的老總,他還有幾個兄弟,他說話最算數﹔孫某某是他的手下,還有些我不清楚,孫華君、繆軍是孫某某的小弟﹔我和唐先兵、劉崗、李波是繆軍的小弟,聽他的安排。
被告人仇德峰供述:劉漢是劉勇(即劉維)的哥,他們兄弟雖說見面的機會不多,但我看得出來,雖然劉勇(即劉維)是“操社會”(四川話)的大哥佬倌,但他在劉漢面前是非常聽話的。
被告人劉漢對起訴書的指控不予承認,僅承認“出於親情,包庇過自己的親人”。公訴人訊問劉漢,2009年“1·10”案發生后,劉維藏匿期間,是否提供過50萬元資金給劉維。劉漢辯稱,“錢是孫某某給的,我只是給劉維送過煙、茶葉和酒。”劉漢還強調,“我不知道親人間也存在包庇罪,若知道有包庇罪,我就不會去(看劉維)了”。
辯護人認為,証人証言多是個人的感知與社會經驗而得出的推測性結論,而不是具體的事實。公訴人隨即出示能夠相互印証的証據,形成完整的証據鏈條,証實犯罪事實的存在。
小弟肯定要聽大哥的話
在第二合議庭劉維等7人案庭審中,辯方認為,在起訴書指控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具體罪行中,劉維均系個人行為,與組織無關。且在被起訴的36人中,劉維隻認識不到8個人,說明劉維並非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
公訴人回應稱,大量的証據証明,劉維是否認識本案的全部組織成員,並不影響劉維在本案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組織者、領導者地位,同時也証明了該組織的層級清楚,一級管理一級的特點,更能形成嚴密的組織形態。
在第三合議庭對曾建軍等5人案的庭審中,公訴人與曾建軍的一段對話,揭示了這種組織內部的從屬關系——
問:你和劉維什麼關系?
答:他是我的哥佬倌,我是他小弟,混社會的那種大哥小弟關系。
問:劉維安排你做什麼?
答:在“大都會”賭博游戲廳看場子。1998年,聽說有人要殺劉漢,劉維安排我去保護劉漢。劉維給了我一把手槍、7發子彈,我給劉漢開了10個月的車,然后回到廣漢“大都會”。
問:還安排你做了什麼?
答:曾將一支沖鋒槍交我保管。
問:劉維怎麼管理你們?
答:我是劉維小弟,張偉、曾建他們是我的小弟。劉維有事,先交給我,我再交給曾建他們,比如看場子。工資也是劉維發給我,我再轉交給張偉他們。劉維有時還給錢,要我拿去給小弟買衣服,1997年前后,每次都差不多花一兩千元買衣服。平時,沒錢就要,劉維有時給幾千元,有時給一兩萬元。
問:明知劉維讓你做的是違法犯罪的事,為何還聽他的話?如果不聽劉維的會怎樣?
答:小弟肯定要聽大哥的話。他說過,不聽,就別跟他混了。跟著他,他照顧我。在我1994年到1996年服刑期間,劉維給我生活費,還出錢幫我減刑半年。出獄后,要我跟著他干。
張偉等人的供述,對曾建軍當庭供述作了補充和印証——
張偉:劉維是我們那邊數一數二的哥佬倌,但我們幾個是跟著曾建軍的。
曾建:我、閔杰、李君國、張偉4個人的地位一樣,做什麼事,隻有曾建軍下命令。
李君國:我與曾建軍既是朋友,也是上下級關系。曾建軍與劉維也是上下級關系。
(責編:龐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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