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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24日08:41|來源:湖北日報|字號:
槍與刀
槍與刀,是體現該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特征的關鍵証物。
在劉維等7人案庭審中,公訴人訊問劉維——
問:你先后買賣、持有槍支多少?
答:大約八九支槍。
問:你要這些槍來干什麼?
答:我年輕時向往做警察,喜歡槍。
問:你知不知道個人私藏槍支屬違法?
答:我們在九十年代當時可以辦持槍証,但有的沒有辦理。
在第六合議庭曠曉燕3人案庭審中,檢方指控,2007年以來,曠曉燕先后非法持有黑色“六四式”手槍一支、鋼珠槍一支、銀白色手槍一支、帶消音器制式進口手槍(B6937)一支、黑色進口手槍一支及鋼珠彈640發,並指使劉光輝為其保管,后又分別流轉至李萬軍、李志英處。2013年3月19日,公安機關從李萬軍及李志英處將槍支、彈藥查獲。
曠曉燕辯稱,其持有槍支,只是出於個人愛好。五支槍在他手中從未曾用於犯罪活動。
公訴人指出,個人愛好、未實際使用並非減罪情節,若槍支用於犯罪活動,則是加罪行為。曠曉燕非法持有的槍支雖未用於犯罪活動,但提升了其暴力性,對人民群眾產生威懾作用,且充實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裝備規模和暴力規模,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征。
4月2日下午劉漢等10人案庭審中,公訴人出示了涉案的沖鋒槍、“六四”式手槍、小口徑手槍、勃朗寧手槍等17支槍械以及制式子彈、鋼珠彈2000余發等物証。當法警抬著陳列在展板上的幾排槍支彈藥,一一向被告人、辯護人、審判席展示時,法庭寂靜無聲。
劉漢質証時稱,自己從來沒有見過這些槍,這些証據與自己毫無關系。辯護人質証時認為,看到這些槍支物証,感到震驚和震撼,對槍支的客觀存在沒有異議,但沒有証據顯示劉漢買過並持有這些槍,與劉漢沒有關聯性。
公訴人認為,當庭出示的槍支是為証實黑社會性質組織團伙的犯罪,槍支是否與某一個被告人有關,並不是關鍵,關鍵是槍支是否與該組織有關。這些槍支持有人都是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的成員,其中既包括組織者、領導者劉維,也包括被告人劉漢的保鏢,還包括一般成員。這些槍支彈藥隨時可成為該組織犯罪的工具。
管制刀具也是該組織的“常規武器”。根據証人吳某的証言証實:2003年或2004年,有一次田偉(另案被告人)從員工宿舍拿出很多刀交給保安隊長周某,這些刀是用一張床單包著的,我幫周某拿到了他的宿舍。當時大約20把刀,刀大約四五十厘米長,單刃,木柄,木柄上有火燒印,做工粗糙,我可以畫出來。
槍彈與利刃,讓組織成員更加有恃無恐。
據檢察機關指控,2009年8月,被告人劉維僅因為懷疑梁世齊私吞自己幾萬元養狗費,便吩咐被告人陳力銘教訓梁。陳力銘指使手下鐘昌華、王萬洪、黃謀、鄭旭具體實施。9月23日下午4時許,由鄭旭指認,王萬洪打電話將在茶館喝茶的受害人梁“釣”至茶館前接電話,鐘昌華、黃謀將其挾持至茶館對面福利院南牆偏僻處,持刀猛刺梁背部、臀部及大腿等部位,致梁在被送往醫院途中身亡。
(責編:龐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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