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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24日08:41|來源:湖北日報|字號:
4 槍彈與利刃制造的血腥
——行為特征:使用槍支刀具,採用暴力、威脅等手段等,有組織地多次實施故意傷害等多項違法犯罪活動
起訴書指控,該組織為維護其非法利益,樹立非法權威,排除競爭對手,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大肆進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非法買賣槍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串通投標、非法經營、敲詐勒索、故意損壞財物、妨害公務、尋舋滋事、開設賭場、窩藏、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証等犯罪活動,以及隨意毆打他人等違法行為,為非作惡、欺壓群眾,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嚴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就是要我搞死他
起哄鬧事、暴力威脅、血腥殺戮,該涉黑組織的暴戾之氣觸目驚心——
在第一合議庭劉漢等10人案的庭審中,公訴人圍繞起訴書的指控,出示了三組証據。
一是為維護組織非法利益,排擠競爭對手,確立強勢地位,維護非法權威所實施的嚴重暴力犯罪的証據。
二是該組織成員為謀求經濟利益、非法聚斂錢財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証據。
三是該組織成員逞強爭霸、報復他人,按照組織的規約和紀律,以組織名義實施,並得到組織者、領導者認可的犯罪行為的証據。
公訴人指控,自1993年以來,該組織採取暴力手段妨害公務﹔故意毀壞他人財物造成損失人民幣94005元﹔明知他人犯罪而予以窩藏﹔尋舋滋事擾亂公共秩序﹔非法買賣、持有各類槍支20支、軍用子彈、鋼珠彈2840發、手榴彈3枚﹔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5起,致7人死亡、2人受傷﹔實施非法拘禁一起致1人死亡。其中被告人劉漢、另案犯罪嫌疑人孫某某指揮、組織、策劃了故意殺害王永成和史俊泉(犯罪中止)等犯罪行為﹔被告人劉維直接組織、指揮了殺害周政、陳富偉、曾斌、阮孝龍,並致張某輕傷、李某輕微傷等犯罪行為。
在劉維等7人案的庭審中,公訴人指控:被害人周政因瑣事與劉漢、劉維素有積怨。1998年,劉維帶曾建軍在廣漢市賭博游戲機廳收取“保護費”,因爭奪勢力范圍再次與周政發生沖突。為排擠對手,劉維指使曾建軍干掉周政。曾建軍邀約曾建、張偉、閔杰、李君國共謀殺掉周政。
作案后,閔杰三人開車逃離現場,曾建軍隨即安排閔杰將張偉、曾建送至廣漢市火車站附近一住處躲藏。次日,曾建軍將已槍殺周政的事情向劉維匯報,劉維出資並安排曾建軍將曾建、張偉送往成都躲藏。后曾建軍被安排到深圳市“佳寧娜廣場”小區躲藏。
在第三合議庭對曾建軍等5人案的庭審中,公訴人訊問曾建軍——
問:劉維為何要殺周政?
答:周政當時的勢力比劉維大,周政也想收保護費。劉維說,要我找幾個人干掉周政。
問:干掉是什麼意思?恐嚇、威脅、打殘還是別的?干掉是不是死命令?
答:劉維就是要我搞死他。
問:殺害周政后,誰安排你到深圳市躲藏?
答:劉維。
問:滑膛槍卡殼后,是否需要重新上膛?
答:需要。
公訴人訊問張偉——
問:殺害周政前,你們哪幾個人商量的?
答:曾建軍、曾建、閔杰、李君國和我,5個人。
問:怎麼商量的?或者說,怎麼分工的?
答:1998年夏天,我們在水吧喝茶,商量去搞死周政,當時沒說用什麼工具,后來曾建軍安排我和曾建開槍,閔杰開車。商量大約10天后,曾建軍開車,帶著我和曾建在一家茶樓找過周政,沒找到,就沒動手。當時我和曾建一人一支滑膛槍,就是后來殺周政的那兩把槍。
問:槍是誰提供的?
答:劉維。我和曾建軍去劉維那裡拿的。我之前用過類似的槍,槍長一米多,滑膛紅色,槍管黑色,木質槍柄淡黃色,槍機、握把在前面,從下面上子彈。槍一直由曾建軍保管。搞周政那天,李君國通知閔杰(我聽閔杰后來這樣說的),說周政在喝夜啤酒。我們用車上的報紙遮住號牌,閔杰開車,我和曾建上車時,槍就在后座上。到了夜宵攤點附近,我和曾建一起拿槍下車,我開了兩三槍(不記得兩槍還是三槍),周政倒地后,我們上車離開。事后,曾建軍給我們每人1000元,送我們去成都,待了一個月后,我們才回廣漢,繼續跟著曾建軍,他給我們發工資。
(責編:龐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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