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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章程【2】

(中國共產黨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2012年11月05日19:05    來源:人民網        字號:
第一章 黨員
第一條 任何從事勞動、不剝削他人勞動的中國公民,承認黨的綱領和黨的章程,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工作,執行黨的決議,並且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都可以成為本黨黨員。第二條 黨員有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不斷提高自己的覺悟程度﹔
(二)維護黨的團結,鞏固黨的統一﹔
(三)認真地執行黨的政策和決議,積極地完成黨分配給自己的任務﹔
(四)嚴格地遵守黨章和國家的法律,遵守共產主義道德,一切黨員不管他們的功勞和職位如何,都沒有例外﹔
(五)把黨的、國家的、也就是人民群眾的利益,擺在個人的利益之上﹔在兩種利益發生抵觸的時候,堅決地服從黨的、國家的、也就是人民群眾的利益﹔
(六)全心全意地為人民群眾服務,密切同人民群眾的聯系,向人民群眾學習,虛心地聽取並且及時地向黨反映人民群眾的要求和意見,向人民群眾解釋黨的政策和決議﹔
(七)在工作中起模范作用,不斷地提高生產技術和業務能力﹔
(八)實行批評和自我批評,揭露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並且努力加以克服和糾正﹔向黨的領導機關直到黨的中央委員會報告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同黨內外一切危害黨和人民的利益的現象進行斗爭﹔
(九)對黨忠誠老實,不隱瞞和歪曲事實真相﹔
(十)時刻警惕敵人的陰謀活動,保守黨和國家的機密。
黨員如果不遵守這些義務,應當給予批評和教育,如果嚴重地違背這些義務,破壞黨的統一,違犯國家法律,違背黨的決議,危害黨的利益和欺騙黨,就是違反黨的紀律,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第三條 黨員有下列權利:
(一)在黨的會議上或者在黨的報刊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的理論和實際問題的自由的、切實的討論﹔
(二)對於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在工作中充分發揮創造性﹔
(三)黨內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四)在黨的會議上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工作人員﹔
(五)在黨組織對自己作出處分或者鑒定性的決議的時候,要求親自參加﹔
(六)對於黨的決議如果有不同意的地方,除了無條件地執行以外,可以保留和向黨的領導機關提出自己的意見﹔
(七)向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到中央委員會提出聲明、申訴和控訴。
黨員和黨組織的負責人如果不尊重黨員的這些權利,應當給予批評和教育﹔如果侵害黨員的這些權利,就是違反黨的紀律,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第四條 年滿十八歲的,才能被接收為黨員。
申請入黨的人必須個別地履行入黨手續。
接收黨員必須經過黨的支部。申請入黨的人,必須有正式黨員二人介紹,經過支部大會的通過和上一級黨的委員會的批准,並且經過一年的預備期,才能轉為正式黨員。
在特殊情形下,縣、市一級和縣、市一級以上的黨的委員會有權直接接收黨員。第五條 黨員介紹一個人入黨,必須真實地、負責地向黨說明被介紹人的思想、品質和經歷,並且向被介紹人說明黨的綱領和黨的章程。第六條 黨的委員會對於申請入黨的人在批准他入黨以前,必須指定黨的工作人員同他進行詳細的談話,並且對於他的入黨志願書、介紹人的意見和支部關於接收他入黨的決議,進行負責的審查。第七條 在預備黨員預備期間,黨的組織應當向預備黨員進行初步的黨的教育,並且對於預備黨員的政治品質進行考察。
預備黨員的義務同正式黨員一樣。預備黨員的權利,除了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以外,也同正式黨員一樣。第八條 預備黨員預備期滿,黨的支部必須按時討論他能否轉為正式黨員。預備黨員轉為正式黨員,必須經過支部大會的通過,和上一級黨的委員會的批准。
對於預備期滿的預備黨員,黨的組織認為應當繼續考察的,可以延長他的預備期,但是延長的時間不能超過一年。如果認為不能轉為正式黨員,應當取消他的預備黨員資格。
黨的支部關於延長預備黨員的預備期或者取消他的預備黨員資格的決議,必須經過上一級黨的委員會的批准。第九條 預備黨員的預備期,從支部大會通過他作預備黨員的時候算起。黨員的黨齡,由黨的支部大會通過他轉為正式黨員的時候算起。第十條 黨員由一個組織轉移到另一個組織,就成為后一個組織的黨員。第十一條 黨員有退黨的自由。黨員請求退黨,應當由支部大會通過除名,並且報告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備案。第十二條 黨員沒有正當理由,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生活,或者不交納黨費的,就被認為自行脫黨。支部大會應當對於這樣的黨員通過除名,並且報告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備案。第十三條 黨員違反黨的紀律,各級黨的組織可以按照具體情況,分別給以警告、嚴重警告、撤消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處分。
黨員被留黨察看,時間不得超過二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的權利和義務,同預備黨員一樣。黨員經過留黨察看,如果事實証明他已經改正了錯誤,應當恢復他的黨員的權利,他在留黨察看期間的黨齡仍然保留﹔如果被認為不夠黨員條件,應當開除他的黨籍。第十四條 對於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他們所屬的支部大會的決定,並且經過上級黨的監察委員會或者上級黨的委員會的批准。
在特殊情形下,支部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有權給予黨員以紀律處分,但是必須經過上級黨的監察委員會或者上級黨的委員會的批准。第十五條 撤消黨的縣、自治縣、市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的職務,或者給他們以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選舉他們的代表大會決定﹔如果有緊急需要,可以由本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但是必須經過上一級委員會的批准。黨的基層組織對於上級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不能作出撤消他們的職務、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的決議。第十六條 撤消黨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職務,或者給他們以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的處分,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決定。如果有緊急需要,可以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但是必須經過全國代表大會的下一次會議追認。第十七條 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的組織決定和批准開除黨員的黨籍,應當保持高度的慎重,認真調查和研究有關的事實材料,仔細聽取本人的申訴。第十八條 黨的組織討論和決定對於一個黨員的處分,除了特殊情形以外,應當通知受處分的本人到會,進行辯護。在通過處分的決議以后,應當把處分的理由通知受處分的本人。黨員受處分以后如果不服,可以要求復議,並且可以向上級黨的委員會、黨的監察委員會直到中央委員會申訴。各級黨的組織對於任何黨員的申訴書,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許扣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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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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