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自治州的組織
第三十八條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
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代表選舉、改選和補選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會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第三十九條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聽取和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和其他機關的報告,討論和決定本省、本自治區、本市的地方性政策和工作問題,選舉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選舉出席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第四十條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任期三年。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中央委員會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委員出缺,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
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在本省、本自治區、本市范圍內,執行黨的決議和指示,領導各種地方性的工作,建立黨的各種機關並且領導它們的活動,根據中央委員會所規定的制度管理和分配黨的干部,領導地方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中的黨組的工作,有系統地向中央委員會報告自己的工作。第四十一條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的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三次。
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的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處。常務委員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的職權。書記處在常務委員會領導之下,處理日常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書記處書記和常務委員會委員的人選,必須經過中央委員會批准。書記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第四十二條 黨的自治州的組織,在黨的省、自治區委員會的領導下進行工作。
黨的自治州代表大會和自治州委員會的組織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一樣。
自治州代表大會和自治州委員會每屆任期二年。
自治州代表大會選舉出席省、自治區代表大會的代表。
自治州委員會書記處書記和常務委員會委員的人選,必須經過中央委員會批准。書記必須有三年以上的黨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