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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章程【4】

(中國共產黨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2012年11月05日19:05    來源:人民網        字號:
第三章 黨的中央組織
第三十一條 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代表的選舉、改選和補選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全國代表大會會議由中央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在特殊情形下,中央委員會可以決定延期或者提前召開。如果有三分之一的代表的要求,或者有三分之一的省一級組織的要求,中央委員會必須召開全國代表大會會議。第三十二條 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查中央委員會和中央其他機關的報告﹔
(二)決定黨的方針和政策﹔
(三)修改黨章﹔
(四)選舉中央委員會。第三十三條 黨的中央委員會任期五年。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全國代表大會決定。中央委員會委員出缺,由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依次遞補。第三十四條 黨的中央委員會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黨的全部工作,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代表本黨同其他政黨和團體發生關系,建立黨的各種機關並且領導它們的活動,管理和分配黨的干部。
中央委員會通過中央的國家機關和全國性的人民團體中的黨組,來領導這些組織的工作。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的黨組織根據中央委員會的指示進行工作。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在中央委員會的領導下,管理軍隊中的黨的思想工作和組織工作。第三十六條 黨的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中央政治局召開,每年至少兩次。第三十七條 黨的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的常務委員會和中央書記處,並且選舉中央委員會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總書記一人。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
中央書記處在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領導之下,處理中央日常工作。
中央委員會的主席和副主席同時是中央政治局的主席和副主席。
中央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設立中央委員會名譽主席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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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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