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黨的監察機關
第五十二條 黨的中央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委員會和縣、自治縣、市委員會,都設立監察委員會。中央監察委員會由黨的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地方監察委員會由本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並且經過上一級黨的委員會的批准。第五十三條 黨的中央和地方監察委員會的任務是:經常檢查和處理黨員違反黨的章程、黨的紀律、共產主義道德和國家法律、法令的案件﹔決定和取消對於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訴和申訴。第五十四條 各級監察委員會在各級黨的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
上級監察委員會有權檢查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並且有權批准和改變下級監察委員會對於案件所作的決定。下級監察委員會應當向上級監察委員會報告工作,並且忠實地報告黨員違反紀律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