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黨的基層組織
第四十七條 每一個工廠、礦山或者其他企業,每一個鄉和民族鄉,每一個鎮,每一個農業生產合作社,每一個機關、學校和街道,人民解放軍中的每一個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一個基層單位的正式黨員如果不到三人,就不能成立基層組織,但是可以成立正式黨員和預備黨員的小組,或者加入鄰近的黨的基層組織。第四十八條 黨的基層組織的組織形式如下:
(一)凡是黨員超過一百人的基層組織,經過上一級委員會的決定,都可以舉行代表大會或者黨員大會,選舉基層黨委員會。在基層黨委員會下面,按照生產、工作和住區單位設立若干個總支部或者支部。在總支部下面,可以設立若干個支部。總支部由黨員大會或者代表大會選舉總支部委員會。支部由黨員大會選舉支部委員會。基層黨委員會和總支部委員會有權批准支部關於接收和處分黨員的決議。
在特殊情形下,黨員不足一百人的個別基層組織,經過上一級委員會的決定,也可以成立基層黨委員會。
(二)凡是黨員超過五十人的基層組織,經過上一級委員會的決定,都可以舉行黨員大會或者代表大會,選舉總支部委員會。在總支部委員會下面,按照生產、工作和住區單位設立若干個支部。總支部委員會有權批准支部關於接收和處分黨員的決議。
在特殊情形下,黨員不足五十人但是工作需要的,或者黨員超過一百人但是不需要成立基層黨委員會的,經過上一級委員會的決定,也可以成立總支部委員會。
(三)凡是黨員不足五十人的基層組織,經過上一級委員會的決定,可以舉行黨員大會,選舉支部委員會,並且有權作出接收和處分黨員的決議。
(四)總支部和支部下面,都可以劃分小組。第四十九條 設立基層黨委員會的基層組織的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總支部黨員大會或者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支部黨員大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基層組織的代表大會或者黨員大會,聽取和審查基層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支部委員會的報告,討論和決定本單位的工作問題,選舉基層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選舉出席上級代表大會的代表。
基層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任期一年。基層黨委員會委員、總支部委員會委員和支部委員會委員的名額,由上一級委員會決定。
基層黨委員會選舉書記一人、副書記一人到四人,必要的時候可以選舉常務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選舉書記一人,必要的時候可以加選副書記一人到三人。
黨員不滿十人的支部,隻選舉支部書記一人,或者書記副書記各一人,不設立支部委員會。
黨的小組選舉組長一人,必要的時候可以加選副組長一人。第五十條 黨的基層組織必須把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和其他愛國人民同黨和黨的領導機關密切聯系起來。基層組織的一般任務是:
(一)在群眾中進行宣傳和組織工作,實行黨的主張和上級組織的各種決議﹔
(二)經常注意並且向上級組織反映群眾的情緒和要求,關心和盡力改善群眾的物質和文化的生活﹔
(三)接收黨員,征收黨費,審查和鑒定黨員,對黨員執行黨的紀律﹔
(四)組織黨員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學習黨的經驗和政策,提高黨員的思想水平和政治水平﹔
(五)領導群眾積極參加國家的政治生活﹔
(六)領導群眾發揚積極性和創造性,鞏固勞動紀律,保証完成生產計劃和工作計劃﹔
(七)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揭露和消除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同一切違法亂紀、貪污浪費和官僚主義的現象進行斗爭﹔
(八)在黨員和群眾中進行提高警惕性的教育,經常注意同階級敵人的破壞活動進行斗爭。第五十一條 在企業、農村、學校和部隊中的黨的基層組織,應當領導和監督本單位的行政機構和群眾組織積極地實現上級黨組織和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不斷地改進本單位的工作。
在機關中的黨的基層組織,由於機關工作的特殊條件,不能領導和監督機關的工作,但是應當對於機關中每一個黨員(包括行政負責人)的思想政治情況進行監督,並且應當經常關心機關工作的改進,加強工作紀律,同官僚主義作斗爭,及時地把機關工作的缺點通知本機關的行政負責人和報告黨的上級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