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3年5月发表我国人权白皮书。 |
充分保障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也是中国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中国适合于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基本上都已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近年来,中国政府坚定不移地继续坚持和完善这项基本制度,切实尊重和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在制定政策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并认真研究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抓紧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具体措施和办法,制定或修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有针对性地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难点问题和各族干部群众普遍关心、关系各族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真正体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目前,55个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人口超过100万的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同时,积极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干部。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均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主席、州长、县长或旗长均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基层民主建设使公民参与权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有效形式,它通过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村基层民主、以社区居民自治为核心的城市基层民主和以职工代表大会为核心的企事业单位的基层民主等形式,保障全体公民广泛和直接参与社会生活各项事务。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村委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截至2012年底,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已开展了8至9轮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全国98%以上的村委会实行了直接选举,村民平均参选率达到95%。村委会女性成员比例有所提高。全国95%的村实现村务公开,90%以上的县制订村务公开目录,91%的村建立村务公开栏。全国每年约有170万名村干部进行述职述廉,对23万多名村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村民评议村干部近209万人次。2010年至2012年,全国绝大多数城市社区开展了新一轮换届选举,直接选举率在30%以上。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女性成员达到49.42%。通过居民会议议事协商和民主听证等形式,社区各类主体都可以平等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民主决策。
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表达权。随着改革的深化以及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中国公众的知情范围日益扩大,表达空间不断拓展。国家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务公开制度体系基本形成。2003年开始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从2010年开始,各级政府推进财政预算公开。2012年有97个中央部门公开了部门预算,98个中央部门公开了部门决算,有98个中央部门公开了“三公”经费。2011年,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49万多条, 31个省(区、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885万多条。2011年,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理依申请公开信息3000多条,70%以上的申请按规定得到办理并予以公开;31个省(区、市)办理依申请公开信息130多万条,85%以上的申请按规定得到办理并予以公开。中国共产党持续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2012年,全国省级以上党和政府机构举办新闻发布会2200多场。互联网已成为公民实现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途径。为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截至2012年底,中国网络微博用户规模为3.09亿。据对中国最有影响的10家网站统计,网民每天发表的论坛帖文和新闻评论达300多万条,微博客每天发布和转发的信息超过2亿条。各级人民政府切实推进《信访条例》贯彻落实,不断畅通和规范信访渠道,认真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推广和规范绿色邮政、网上信访、专线电话、视频接访、信访代理等做法,切实维护和保障群众的表达权。加强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推广应用,加快国家投诉受理中心建设,构建快速高效受理群众诉求的综合平台。